去年底,国家出于完善税制、规范行业长远发展的目的,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0年底,对再生资源行业恢复征收增值税。对此,一些再生资源企业表示,虽然从长远来看,这项政策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但政策带给行业的短期负面影响也非常大,“政策危机不比经济危机的影响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购入再生资源时按销售xx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为70%,2010年为50%)。
据浙江省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黄平水介绍,为了支持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再生资源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销售xx(普通xx)可以作为下环节利用再生资源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新政策一方面通过完善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不过,浙江省国税局法规处处长王平也表示,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并非实行全额退税,再加上这类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实际现状,其税收负担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上升,收购业务势必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财政退税时间的相对滞后,会使资金本身就不宽裕的单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在2009年度进一步缩减收购量甚至停止收购业务。
厦门供销社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巫升斌表示,由于利润太薄,目前公司旗下的10多个废品回收经营部已经倒闭了3家,还有4家今年的销售额为零。“没钱赚,散户们都跑了,我们也收不上来东西。”巫升斌说。
湖州市永兴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废钢、废铁、废铜、废铝回收经营的公司。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过去实行免税政策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零;今年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由于企业在收购环节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xx,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所以17%的增值税几乎全部由企业自身承担。虽然实行先征后退,但按政策今年只退70%,而且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执行先征后退政策。因此,今年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收负担率达到了6.8%(17%×30%+17%×7%+17%×3%),税收负担明显加重,进一步挤压了再生资源企业本就微薄的利润空间。
湖州市财政局日前对该市较大的3家再生资源企业的调查显示,这3家企业今年1月~5月退税前亏损5466万元,退税(70%)弥补亏损后利润总额203万元,销售利润率只有0.32%。如果按2010年50%退税比例计算,这3家企业退税弥补亏损后利润总额为-1417万元。
再生资源企业除了面临税负增加的不利局面,还要忍受退税资金长期被占用的现实。恒泰公司总经理胡伟国告诉记者,公司目前面临的{zd0}困难就是资金紧张。“从今年初到现在,应该由财政部门退还的1000多万元增值税,1分钱都没退回,退税款长期不到位,占用企业资金时间太长,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经营。”他说。
据了解,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月均缴纳增值税数额较大的再生资源企业可以实行按月退税,其余实行按季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制定。浙江省出台的规定明确,月均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按月退税,其余按季退税。由于今年是首次执行这一政策,所以很多地方的具体退税办法一直到4月前后才出台。这样一来,很多企业今年上半年的应退增值税还未退付到位,大量退税资金滞留让企业不堪重负。
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江西、浙江、福建、银川等为数很少的几个省市向企业退还了今年的首笔退税款,其他地方基本未退。湖州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林明介绍,到7月底,湖州市将有71家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分两次获得退税款近7000万元。而事实上,浙江省上半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共入库增值税10.29亿元。按70%的退税比例,财政应该退还企业的税款为7亿元以上。也就是说,再生资源企业实际获得的退税金额不到应退金额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