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雷士军- 职业日志- 价值中国网:网络就是社会 ...

  1.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出的技术方案,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有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通常,权利要求的概括方式主要有两种:用上位概念概括,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前者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后者如“特征A、B、C、或D”或者“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其一”等。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方式。

  (i)权利要求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ii)对于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来说,如果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其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相反,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利用了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对于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来说,可将这些并列选择方式中的各个可选择要素按其性质相近进行分组,若说明书中对每一组至少给出一个相应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则允许该权利要求采用此并列选择概括方式;相反,如果其中有一组性质相近的可选择要素在说明书中未给出任何实施例或实施方式,则应当将这一组可选择要素从权利要求的并列选择概括方式中排除出去。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着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iii)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或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性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以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以特定方式实现某功能限定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而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不是通过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来解决的,而是通过具有该功能的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配合关系来解决的,则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性限定也是允许的。相反,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多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代替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此外,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补入说明书,以体现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dy}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其二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对于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来说,既要求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又要求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范围清楚。

  (i)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首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如“一种……技术”),也不允许主题名称中既包含产品又包含方法(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此外,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其次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注意,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来表征。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对于属于方法权利要求的用途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辞上使其与产品权利要求区分开来,例如作为化合物X的用途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写成“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后两者为产品权利要求。

  (ii)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zx1}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为此,从属权利要求中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出现过的技术特征,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应当写明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此外,表述两项并列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不得相互引用。

  (3)简要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dy}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i)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xx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iii)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形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2. 形式要求

  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jd1}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jd1}必要的情况是指

         当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

         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且附图标记不得解

         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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