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汽车维修企业乙是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甲乙达成口头协议甲加入乙的网络,由甲对乙销售的汽车进行售后维修服务,甲利用自己原有的维修设备进行维修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履行了3年后,甲扩大了经营面积,租用了另一处厂房并投入了新的维修设备,在建设新的维修车间时乙方也派人考察过,同意符合售后维修服务条件。新的车间投入运行后不久,乙方给甲方发出一封退网函,限甲方7日内退出乙方的网络,接着又发了一封函通知甲在1个月内完成结算等善后事宜。甲退网并结算把一些相关的设备也进行了变卖处理。甲以乙解除委托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租用车间和投入的设备等损失。如果作为乙方的代理该如何代理该案? 该案的案由是何案由?我认为该案不是委托合同,而是授权合同。甲乙双方的协议在合同名称里没有明确的规定名称,属无名合同,但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其中“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这里面的“服务活动”包括售后维修服务,是“授权”服务。所以在有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授权合同为案由。 既然是授权合同,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只有甲符合条件才能授权其作为售后服务,那么甲的投入都是必要的投入和乙方没有关系,因为甲和乙只是授权行为,而不是投资合作关系和委托关系,所以甲的投入损失不应乙方来承担。 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情况下,乙方的行为是否是解除合同、违约?《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要一直履行下去,而不能终止合同的条款,从实务中看这也是不现实的,我认为给对方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就把无期限的合同变更为有期限的合同,当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甲和乙是否是协商一致呢?甲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却以其行为“甲退网并结算把一些相关的设备也进行了变卖处理”,以其行为证明了其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甲以其行为默示接受了乙的通知,所以7日后合同履行期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那么给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是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该案7日内可以完成退网是合理何必要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