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形成的证据。{zg}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
1、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jd1}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zg}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zg}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
2、诱惑侦查(侦查陷阱)取得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于是侦查人员或亲自或指使相关人员制造条件,引诱可能会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从而当场抓获的一种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违法的诱惑侦查即属这里的“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诱惑侦查的犯罪,其整个过程一直受警方控制,不可能得逞,实际上也不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法律应当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而不能是犯罪的意图,如果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全因诱惑侦查的结果,这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诱惑侦查如果被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通过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必须依法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补救
不是所有的刑事非法证据都要予以{jd1}的否定,如果能补救,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1、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未经法定人员收集和提供的证据。如应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回避的鉴定人所制作的鉴定结论;非法定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从上面列举的三种主体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是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有利害关系,使得证据内容存在不真性,因而该证据无证明力,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后一种由于主体与收集到的证据相对人无利害关系,证据内容真实可靠,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补救。只要检察人员在将案件起诉之前,完善取证主体程序,就可使之成为合法证据。
2、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采取不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如侦查人员一人自问自记收集的证据;几个证人未单独询问而且合起来询问的,并由几个证人都在笔录上签字的证人证言;未依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讯问笔录等等。从列举的三种程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来看,前两种存在证据内容的不确定性,使得内容不真实,因而证据无证明力,其补救情况也无从谈起。后一种则是证据内容真实性,在法庭审理之前,只要通过补救措施,将笔录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清楚后,签字予以追认,即可成为合法证据。
3、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到不符合法定的内在形式的证据。如没有犯罪嫌疑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和辩解;没有证人及询问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没有鉴定人签章和鉴定部门盖章的书面鉴定结论;书证的复制件没有说明原始书证的存放处或复制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等等。以上列举的这些形式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由于存在某些原因,忽视了签名或盖章等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其内容是真实的,存在证明力,只要加以补救,经相关人员追认,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则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4、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手段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这种非法证据,显然存在内容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这种刑事非法证据不存在补救情况。
5、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的补救问题。
来源不合法的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出具证据资格人所作出的证据。如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作的证言。这种非法证据,明显存在内容虚假,不真实性,没有证明力,因此,也就不存在补救情况。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要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用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犯罪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