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研讨会实录- 小虎律师的日志- 网易博客

北京朝阳区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研讨会实录

2010-04-01 18:37:18 阅读11 评论0 字号: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9-4-24    点击:377
[主持人]今天的研讨会由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组织 承办,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暨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00年2月13日获批成立,2000年 5月12日正式对外挂牌,是当时全国第三家设立在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该庭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辖区内的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 术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特许经营纠纷、垄断纠纷等七大类。八年来,该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三千件,审结率达98%,其中先后审理了众多的 “{dy}”案件,包括{dy}例搜索引擎案件、{dy}例舞蹈著作权案件、{dy}例比较广告的案件等等。另外,民三庭还审理了包括中国篮球协会、秀水街市场、郭德纲、 李保田等在内的众多名人名案,384位硕博士诉万方公司数据库案件和音集协诉多家ktv侵犯著作权等集体诉讼案件。该庭现有审判人员8人,其中审判员5 人,书记员3人,其中7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或学历,知识层次高,审判经验丰富。多年来,民三庭在出色地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了文明执 法。自成立以来,民三庭连续九年保持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廉政问题、群众信访、超审限案件的“零”投诉。 [08:57:41]
[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尹 虹处长、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现代流通发展处焦刚处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裴亮秘书长、 中国特许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马晓刚副主任、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武世军、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 李维华副主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助理范晓波以及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二中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前来参加此次研讨,一会儿与会专家和法官将就特许经营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 [08:58:41]
[裴亮]另外,关于费用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 都有特许经营费,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还要分具体的行业来看。比如说一般的服务行业,都应该有品牌使用费,如果没有那应该不是很规范。但是像超市可能也不 收取加盟费,主要是通过大量的采购,中间有一个差价来实现发展中的盈利。所以要分别不同的行业和特点结合起来看。我个人观点是,一方面是看合同的条款,另 外还要看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要综合认定是否是特许经营。 [09:20:11]
[尹虹]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也曾经就这个问题做 过一些交流。在执行中我们是负责备案的一个部门,特别是对条例的理解,可能直接影响到立案的工作。对于合同的效力我们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和考虑这些民事方面 的问题。我们和司法部门接触以后,觉得这又是一个直接的问题。我们有这样几个考虑:{dy}就是主体资格问题。我们认为这一点规定是对特许人的一个禁止性条 款。如果这个特许人不是企业的话,是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关于二店一年的问题,通过行政处罚还可以改变,不应该对合同的效力直接构成影响。 [09:29:39]
[裴亮]再补充一下合同这部分,经销合同和特许经营合 同还有一个区别。在终止合同方面,经销合同有一个就是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要求,而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合同主要是没有遵守规范。这是他们本质的区别。关于两店一 年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特许体系都要有直营店,从全球特许经营发展的特点来看也不尽然,比如说房屋中介,酒店连锁。现在有这种情况,他开的直营店是假的, 就是为了按照国家的决定做出这样一个东西来,拿这个作为加盟者的诱饵。而两店一年规定的主旨就是为了减少加盟商的风险。 [09:40:01]
[马晓刚]关于期限的问题,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另外一个 原则就是合同关系。对于终止合同的“一定期限”,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的。但是这个期限是应该有限制的。关于被特许人方面,争议最多的就是关于主体 的变更。在特许经营的前期加盟时,一般都是个人去签的,发生纠纷以后,总部对加盟商没有办法。现在实际上我们要求很多总部对主体问题有要求。另外就是加盟 商与总部之间的费用纠纷。包括加盟金、管理费、保证金、广告基金、竞业禁止问题。 [10:21:27]
[尹虹]备案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方式,一个就 是特许人的一个分公司,这个比较好分辨,另外一个就是在商店开专柜,例如百丽这个品牌。还有一些境外的企业,也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通过在国内设立 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由它来做一个店铺,是否可以视为境外特许人的店铺。我们对这块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如果是间接的控股公司,和特许人做的是同一个品牌,那 么我们也认为是特许人的直营店。还有前几天一个重庆的企业,有两家店,一个是自己的店,另外一个是其妻子的店,这个算不算是两家店。另外还出现了一种状 况。条例不是规定需要有两家店么,那么他就去收购一个店。 [10:32:14]
[裴亮]是经销还是特许,许多服装企业还没有这样的一 个把握,比如美特斯邦威。另外,像鳄鱼这个品牌,它回避特许经营这样一个概念,不希望把自己的模式框到特许经营这样一个模式来。备案的企业是不是就能够确 认是一个相对规范的体系?这个问题我认为也需要思考,很多企业完成备案的工作难度并不大。反而有一些比较大的,备案的时候相对较复杂,要提交一些历史的经 营数据,找这些数据需要花较多的时间。但是有一些新生的企业体系,按照流程很容易就能拿到备案了。 [10:40:19]
[武世军]我们做21世纪不动产有10年的历史了,在 这10年里遇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在今天讨论的问题,也是我们企业关心的问题。在去年的6、7月份对于条例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也给商务部写了书面报告。因为 21世纪不动产的特许经营的模式是一种二级特许的模式,我们在一定的区域找二级的特许人,这个二级的特许人根据合同还有权利在当地受理区域范围内去找加盟 商,这里面就会涉及两层的特许人,当时我们也是考虑是不是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条例的要求。我今天带了好多的问题,想听听专家的解释,在特许经营的主体问 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当中必须备案还需要有去工商进行经营范围的登记,才能保证特许经营合同在主体上是没有问题的,我想问一下尹虹处长对这方 面的看法。 [10:53:51]
[范晓波]我是在人民大学读民商法,现在在北京化工大 学工作。今天很荣幸来参加这个研讨会。我就两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dy},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问题,什么样的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有这么三个要件:1、 被特许人销售标有特许人的商标或者商号的服务。2、被特许人要按照特许人的营销体系的实质部分经营业务。其中什么是重大控制,比如说对外观的要求、经营时 间、促销手段、业务培训、操作指南等。实际上说控制重大,就是控制和帮助被特许人以全部的经营模式来经营。如果只是销售特许人一小部分的产品,这些都不算 是特许经营的模式。3、为了获取经营业务的权利需要支付特许费,特许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支付。 [11:08:22]
[范晓波]第二就是条例第七条第二款“2店1年”的规 定问题。民法上有一类型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去排除这个规范的。对于效力规范的违反,这个合同是一定无效的。还有一类是取缔性规 范,对这类型的规范,如果违反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2店1年”,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个规范,合同就归于无效;另外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也 不会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损害。所以这个规范应该属于取缔性规范。 [11:09:48]
[刘继祥]我是北京市高院的法官。首先很高兴能参加今 天这个研讨会。今天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dy}个问题就是:怎么理解特许经营合同,关键还是看特许,特许包括有政府特许、私人特许。我们这里说 的特许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特许。这个问题是我的理解。第二我不理解的是第三条里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什么这么定,我认为他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再有一个,合同法订立的早,这个法订立的晚。那么这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否要在将来合同法的修订中写进去?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有名合同。对于2店1 年的问题,很明显,第七条第二款就是管理性的规范,{dy}款是效力性的规范。我们审理案件的时候只管效力性的规范。 [11:26:18]
[裴桂华]我是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我们审理的案件 中,基本上是被特许人去起诉特许人,这些作为个体的弱势群体可能涉及到合同的虚假宣传,能否认定是合同欺诈?我们认为2店1年,是作为合同效力问题认定的 条款。但是今天听了立法者的不同解释。现在有很多企业,例如做服装的企业,是通过前期的广告投入,吸引个体来加入经营,在法院判断的时候,如果对效力不做 一个严格的限制的话,可能对今后该行业的发展不利。 [11:40:14]
[康运]我是丰台法院的法官。从2008年4月1日起 我们一共受理了75件,其中在审36件。案件量还是比较大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问题。首先是“2店1年”的问题,这个规定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 理性规范。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按照效力性规范来确定。第二就是欺诈的问题。虚假宣传应该怎么认定。第三关于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是否能够认 定其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一些情况,导致合同可以被撤销? [11:46:03]
[刘泽宇]我是丰台法院法官。说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2店1年”的问题,不应该是一个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按照这样解释,必然会出现下面这些问题:{dy},有一个2007年5月1日的时间问题。在这个时 间之前和这个时间之后设立的企业,是否不公平?第二,如果合同无效必然涉及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是哪一方的过失?第三,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必然涉及一 些事后的工作,比如说费用的返还问题,如何处理? [1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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