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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就〔2010〕64号
    市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在原职业介绍补贴(含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管档案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等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支出项目: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xx贴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已经实施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甬财政社〔2005〕16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175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社〔2009〕440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200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市级统筹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在2010年度根据工作需要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1.专职从事劳动保障、扶残救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基层公共服务;2.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3.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该类人员薪酬按不低于{zd1}工资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给予补助,补助名额街道(乡镇)不超过3个、社区(行政村)不超过1个。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培训前一周,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宁波市用人单位职工在岗转岗培训开班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证明、培训人员名单、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报表、办班资金预算等资料,经核准后组织实施。对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贴;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补贴。培训补贴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每季末5日内,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培训补助报告、经核准的培训开班表、培训合格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等资料,经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拨款。
    3.支持企业紧缺岗位(工种)技能人才和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宁波市区企业紧缺岗位(工种)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和《宁波市企业优秀青工进修培训计划》。通过公开申报和专家组评估,确定培训项目具体承办单位。达到培训要求的承办单位在每季度末5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补助报告、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的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培训学员名册、培训合格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发证名册、学员考勤签名册等资料,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拨入承办单位。
    对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zd1}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经当地政府认定的被征地人员有效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时间、享受月份核定与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同。实施时间以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被企业招用起算。
    市级统筹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使用额度一般控制在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总额的20%左右。各区可使用额度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于年初根据各区上年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额度和完成失业保险扩面指标等情况核定,年末根据各区两项补贴实际发生额核拨。实际发生额50%部分高于年初核定额度的,按年初核定额度核拨;实际发生额50%部分低于年初核定额度的,按实际发生额50%核拨。
    市级统筹区内接收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每年12月持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见习高校xxxxxx复印件、《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表》、《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清单》等材料,向相应人事部门申报(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隶属,市级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款。
    (二)加强基金监管。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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