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0-04-12 12:48:33 阅读6 评论0 字号:


分宜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全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商品房预销售政策规定

县房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规政策,在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行为、做好相关日常服务引导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市场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法规和文件规定,规范行为、守法经营,努力塑造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县房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投入开发建设工程的资金,必须达到项目已投建范围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多层以上楼房完成2层,低层楼房完成封顶。房管局市场管理股在审核预售许可之前,必须对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物业管理用房承诺售、销售计划、广告宣传、销售行为、合同示范文本、形象进度等现场情况进行实地全面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认订、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房地产专项整治以前有以上行为的,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县房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今后发现有以上行为的开发企业,从严查处。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动态监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面积(标明需分摊的共用部位和分摊面积)、价格、楼盘(含土地)抵押等权利状态,业主临时公约、楼盘销售表及销售变化等情况。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必须将营业执照、备案资料及与开发企业订立的委托销售合同公示在销售地点的醒目位置。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投入的资金比例,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交付使用时结清房款。也可同时提供一次xx款优惠方案,购房人有权自愿选择,如选择一次性结清房款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帐户,专项用于新预售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若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四、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文化活动用房建设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业主集体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五、加大商品房预销广告管理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刊播、设置、散发、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销售或预订楼盘广告、宣传单和广告。广告宣传单和说明书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并标注分宜县房管局忠告购房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字样。广告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必须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严厉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违规行为

县房管部门对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并收取各种形式预订款性质费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按规定缴交房屋维修基金、不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以及违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一房多卖、面积缩水等违规行为,将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房地产    商品房预销售    管 理    通 知  

分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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