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专家马婷婷:教育行业特许经营上述状...._谢家安_新浪博客

教育行业特许经营上述状(经营性网站备案)

接上一个案子,教育行业特许经营被告未取得经营性网站ICP证,却利用网站从事经营性活动。

被告在一审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以下为上诉状,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有关情节。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就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号民事判决;

2、请求将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事实错误。

首先,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的协议是是合法有效的。原审被告与被原审原告于........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从双方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也实际在合同的履行中。原审原告签订合同后,不愿承担商业行为中的风险,不认真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在其自身原因低价出售产品后却向原审被告主张合同无效而达到退款的目的,对原审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被原审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该支持。

其次,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认为原审被告的网站是非经营性网站,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继而认为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原审被告认为,被原审法院混淆法律关系,将原审原告与被原审被告的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及工商等行政部门对原审被告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相混淆。原审被告与被原审原告的经销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原告主张的原审被告违反的行政规定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联系。

第三、原审被告是合法的商事主体,公司网站也在北京市通讯管理局进行了备案,备案号:.。原审被告代理销售的“....”的教育培训内容是我公司代理或合作销售方式对外推广,消费者通过网页链接到的是与我公司的合作的公司网站上。公司网页只提供了一个服务的连接,并没有提供广告服务、下载服务器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规定的内容。法律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其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而我公司教育培训的产品的销售的交易是以代理商的传统销售方式进行的,并没有在网上在线交易,未形成电子商务的方式。因此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 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首先,关于合同无效的判断的问题上,原审法院认识错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而且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在原审原告起诉时虽然是非经营性网站,这点与原审原告的协议的签订是没有关联的,而且原审被告当时正在申请办理经营性ICP证,只是在审批过程中。培训产品的销售与网站是否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没有关系的。原审法院认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的规定只是一般性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定。因此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对于一般的强制性规范来说,违反这些规定,政府有权处罚当事人,但是这并不一定要使得交易本身要被宣告无效。强制性规范里面有大量的规则,但不一定都是和合同的效力联系在一起的。原审被告与被原审原告的交易本身是合法的。就不应该认定无效。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词,但是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词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原审被告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原审法院认为的原审被告的网页提供了有偿服务违反法律规定中对于有偿的判断和评价应该是行政管理机关的事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zh1}、合同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鼓励交易,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就是消灭交易,所以它本质上就是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的。而且,如果将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协议宣告无效以后,还要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经履行的还要恢复原状,这在实际上也是低效率。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的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合同只是对合同双方利益有影响,而不直接危害国家利益,法律不予以干预。

三、  原审法院在质证、证据的认定等事项上,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案件判决显失公正。关于责任的承担和损失的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资质情况明确告知原审原告,故原审被告应对协议的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审被告经营的业务原审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清晰明白,而且对于原审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原审被告的网页上(网页最下端就已经标明ICP)就应该明晰网页属于经营性ICP还是非经营性ICP,无需证据证明原审被告是否告知,原审原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审被告的ICP证办理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在资质情况告知由原审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审原告是明知情况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无效成立,则原审原告具有过错,对无效应该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房租、装修费、交通费的损失由原审被告承担没有依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房租合同、收据、装修费、交通费收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原告提供的房租合同、收据、装修费、交通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装修合同也只能证明合同签订的事实,在没有提供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情况下,该证据没有证明力。而且装修费、交通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经营店面所用及为本案所支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损失由原审被告承担是错误的,显失公正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有失公允。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恳请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xx,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dy}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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