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化妆品包装将全面“xx”_董金狮_新浪博客

食品化妆品包装将全面“xx”

 

 

2010-4-10     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董金狮
食品化妆品包装将全面“xx”

 

  
   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这{yt}起,在我国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和化妆品包装都将进行全面“xx”,中国正在用节能减排的行动履行他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对全世界的承诺。
  
  有“礼”不在包装
  
   中秋佳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在这{yt}人们最主要的活动就是吃月饼。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月饼的包装越来越精美,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几块月饼竟然卖到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天价月饼”与“豪华礼盒”不断推陈出新,不仅使节日本身变了“味道”,豪华的包装在废弃后更是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早在2005年9月2日,我国相关部门就发布了月饼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月饼》,标准中明确规定月饼包装要求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且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标准实施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市场上的“天价月饼”已基本不见了踪影。但是,其他商品,尤其是食品与化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也渐渐凸显出来。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该法仅对循环经济的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对于一些诸如如何遵守、如何鼓励、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于是,《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适时地推出了。该标准对于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成本及层数都分别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说明。如成本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饮料和酒的{zd0}空隙率为55%,糕点的{zd0}空隙率为60%,化妆品的{zd0}空隙率为50%,粮食的{zd0}空隙率为10%等。因此,这也是我国继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后,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低碳经济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过度包装: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
  
   商品的过度包装,首先带来的问题就是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包装业企业已超过2.5万家,年产量约3000多万吨。由于70%以上的商品包装为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即变为包装废弃物。因此,仅去年我国668座城市产生的8000万吨生活垃圾中,有30%是包装废弃物,即每年产生约2400万吨包装废弃物,较2008年增长约12%。
   大量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又是如何被处理的呢?根据目前的数据显示,80%的包装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一起被送往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2008年,我国耕地面积18.3亿亩,而垃圾堆存侵占的总面积已达75万亩耕地,相当于每万亩耕地就有3.75亩用来堆放垃圾。这些被填埋的包装废弃物,不仅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够分解,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废弃物中的有毒化学成分和金属材料,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大气、土壤以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
   同时,大量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也使我国的垃圾填埋场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以北京安定填埋场为例,该填埋场共三期工程,设计日填埋能力约1400吨,而实际每天要填埋来自宣武区、丰台区以及大兴区的垃圾近3000吨,超过日处理能力一倍之多。
  
   过度包装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外,还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根据2009年的统计结果,在我国生产的约3000万吨包装制品中,除纸箱、啤酒瓶、塑料周转箱等回收情况较好外,其余产品回收率都相当低,整个包装行业的平均回收率仅为20%。据初步估计,每年全国包装废弃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废弃资源价值达300亿元。
   究其原因,由于包装材料的种类繁多,如果不能从源头进行分类,那么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难以保证。
   目前,我国的垃圾分类体系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回收设施也不完善,导致垃圾的分类回收在我国难以开展。我国的分类垃圾箱上却也标识着“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然而一般居民很难将其差别分清,因此也就变成了形式上的“垃圾分类”。
   如果说包装的“减量化”是解决我国垃圾问题的前提,那么包装的“资源化”就是解决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向,而垃圾的分类回收,也正是实现“资源化”的主要手段之一。减少过度包装,实现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循环利用,也将成为我国解决垃圾问题,实现循环经济的必要措施。
  
  世界各国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欧美国家与日本、韩国等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与加拿大将过度包装定义为欺骗性包装,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于欺骗性包装。德国将欺骗性包装定义为: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嘴连成一体,使人产生容器体积较大、容量较多的错觉;把纸盒包装里折叠的单瓦楞纸板衬垫安排得极其松弛,将纸盒体积扩大,使人产生错觉等,均属欺骗性包装。
   为防止欺骗性包装,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要求商品包装应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配合该指引的实施,日本百货业协会还成立专责委员会。另外,日本东京规定的《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中也明确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韩国政府则采用三大措施来规范厂商的包装比率与层数限制: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zg}会被罚款300万韩元。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前往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
   另外,包装废弃后,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再生处理方面也较我国有较为先进的经验。
   根据美国农业部测算,每消费1美元的食品就包含8%的包装。在一些发达国家,包装废弃物已占生活垃圾体积的60%左右。因此,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均颁布法令,要求产品制造商、进口商与零售必须负起包装回收再利用与再制造的责任。美国密执安等9个州率行推行包装“强制押金回收制”,加利福尼亚州则专门制定了“饮料容器赎金制”;德国1991年制定的包装法中就提出,国家将实行一个“绿色工作场
  所”的雪球制度,并强制推行二次包装及轻量包装材料的使用,规定包装公司必须负责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英国由包装、食品等制造企业组织了一个“制造责任团体”,提出在2000年前58%以上的包装废弃物必须得到重制的计划;瑞典1994年10月实施包装法,强制实行包装再使用或再制;丹麦早在1981年就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不得上市;瑞士政府规定,买罐头和饮料都要按每个容器0.5法郎的标准收取押金;日本参议院通过的包装再生利用的新法案规定,企业必须承担再生利用容器包装废弃物的义务;日本农业水产部规定,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必须达到15%的废品回收率;日本通产省公布的有关产品包装的新建议中指出,若出售用发泡胶碟等污染环境的包装盛装的商品,须向顾客收取包装返还押金;日本百货业协会制订出百货商品包装、包裹标准规定:少用废弃后难以处理的包装材料,尽量缩小包装体积,容器的空间不应超过产品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商品价值的15%。
   可见,“制定法律法规,强化对包装的回收再生利用;加强环保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建设分类设施,使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步”是世界各国推动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浪费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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