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运动管理办法(试行)
{dy}章
{dy}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模拟运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模拟运动是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正式开展的航空运动、模型运动、无线电运动、定向运动为模拟仿真对象,通过多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模拟而开展的体育运动。
第四条开展模拟运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第二章
第五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对全国模拟运动的开展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第九条
(一)遵守《模拟运动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法人单位;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指导员以及相应的组织体系;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符合标准的场地、设施、器材;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指导站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指导站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场地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负责人、指导员等主要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指导站工作管理办法及会员管理办法;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报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指导站经审批设立后,须颁发由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统一制作的证书、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一)在本辖区内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培训、交流等集体性活动,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二)优先参加各级模拟运动交流、竞赛、表演、科研、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申请举办各级赛事、培训和其他活动;
(四)具有获得{zx1}技术资料、模拟软硬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五)选派优秀运动员参加国家队代表资格选拔;
(六)为模拟运动爱好者提供服务;
(七)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会员入会申请并对所属会员进行管理;
(八)对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指导站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模拟运动有关规定,维护模拟运动形象;
(二)在本辖区宣传、推广模拟运动,组织管理模拟运动竞赛和普及活动;
(三)积极支持、参加模拟运动各类会议、竞赛、表演等活动及其他工作;
(四)依照统一的指导教材、教学大纲,培训本辖区模拟运动教练员、辅导员、运动员;
(五)加强专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辖区模拟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六)开展模拟运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定期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供会员注册及登记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填写模拟运动会员登记表并附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通过指导站向当地模拟运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当地模拟运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各级模拟运动赛事;
(二)参加模拟运动基层活动;
(三)参加模拟运动培训;
(四)申请模拟运动教练员、辅导员、运动员资格;
(五)通过选拔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赛事;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
(二) 按时缴纳会费;
(三) 积极推广模拟运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三)有取得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一)申请举办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材料包括:举办活动的申请书、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
(二)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
(三)弄虚作假、涂改、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四)违反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之一;
(二)违反中国航协和相关运动协会规定;
(三)不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