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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是公然的违宪、违法犯罪 [转贴 2010-04-13 12:44:26]   

  匪夷所思、骇人听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竟然存在着一个剥夺人民合法权益,掠夺人民巨额财富的罪恶制度。这个罪恶制度就是“土地财政”!
 所谓“土地财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来获得收入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卖地收入。

 首先,“土地财政”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构成违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y}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三条更加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很显然,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y}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这就是说,全体中国人民作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对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
 然而,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的制度与规则却把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这是对全体中国人民合法权益的剥夺,是对全体中国人民巨额财富的掠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践踏。

  其次,“土地财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xx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地方政府将其据为己有是侵犯国有财产,构成犯罪。

  可悲的是,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样一个违法犯罪的制度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着。

  关于“土地财政”的一个欺骗性说法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一个弥天大谎!  
 先来看看“取之于民”。如前所述,“土地财政”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公然的违法犯罪。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难道要用违法犯罪的方式“取之于民”吗?   
 这不是“取之于民”,而是掠夺于民、抢劫于民、侵占于民!

  再来看看“用之于民”。每年一万亿左右的土地出让收入,原本是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是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的财富。然而,拥有如此巨额财富的中国人民大众,却陷入到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的窘境—这真是千古奇谬!

  2009年7月1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审计发现,10省市有超过600亿的土地出让金未纳入预算。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应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但是,仅仅10省市就有超过600亿的巨额土地出让金未纳入预算,这意味着如此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任意挥霍的资金。
  于是,我们看到了他们喝着天价洋酒,抽着天价香烟.........

  这就是“用之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y}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土地财政”—这个公然的违法犯罪制度应当结束了!(来源:中华网论坛)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的理论出发点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也就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即土地全民所有不变的条件下,出让和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在中国的土地市场上,政府出让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所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是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

  但是,该条例却未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划拨等取得的收益,即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权益,作出任何规定和说明。理论上,土地收益至少应用于全国社保基金、慈善基金或其它公益性基金等。
  为什么没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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