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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召回门”:权利召回 依然任重道远 [原创 2010-04-10 09:16:17]   

丰田“召回门”:权利召回 依然任重道远


   “从目前全省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总体进展顺利。”浙江省消保委秘书长徐建明说,丰田公司已加快了浙江RAV4汽车召回的进度,截至目前全省已召回维修的RAV4汽车占应召回车辆的90%,4月底前,浙江即可完成所有RAV4问题汽车的召回维修。此外,截至7日,浙江首批251名投诉的消费者已获损失补偿,32位RAV4消费者已获得了4S店提供的代步车。(《青年时报》4月8日)

    就浙江消费者而言,丰田“召回门”事件,进展到目前这样一步,应该说,已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不仅问题车辆可望按期全部召回维修,而且消费者损失补偿、“提供代步车”等承诺,也正在一一xx。

    但站在整个中国消费者的角度,又不得不说,目前的这一维权成功,仍是局部、有限、残缺的,中国消费者权利全部、彻底的“召回”,依然任重道远。8日,当问及“当地车主能否享受浙江车主同等待遇”时,上海及北京的一汽丰田经销商告诉记者,“目前并未收到一汽丰田的通知”。而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此前更是断然否认赔偿一说,称“召回车辆车主不会得到额外的经济赔偿”。显然,到目前为止,丰田公司并无意将在浙江的做法“复制”、推广到整个中国市场,依然顽固坚持厚此薄彼的区别对待策略。(《上海证券报》4.9)

    先是在中美两国之间实行“同车不同权”的歧视性召回政策,接着,在浙江省强力地维权行动下,又步步为营地继续推行中国国内版的歧视性政策。这种维权现状显然表明,消费者权利本身的彻底“召回”——得到充分平等的待遇,是不可能依靠指望厂家经营者的被动施舍同情的,而只能通过自身积极的努力去主动争取,坚持不懈地去“为权利而斗争”。

    事实上,浙江所以能收获的上述维权成果,正是对此的生动见证。一方面,在召回门爆发之后,浙江省工商部门便积极行动、主动出击,与丰田公司针锋相对地展开多轮维权谈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保障落实消费者权利,浙江省早就制定了让丰田公司无孔子可钻的严密地方性法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为实施维权的有力武器。

    遗憾的是,浙江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适用全国。而在国家层面,目前我们实际上拿不出可以有效规范丰田公司召回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比如,汽车厂商在召回过程中,是否应该给予车主相应补偿,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再如,对于制造商明知产品缺陷不主动召回,或者故意隐瞒的,现行法律的处罚仅为:“3万元以下罚款”。

    就此而言,中国消费者在丰田“召回门”中,不得不面对歧视的尴尬遭遇,与其说是丰田公司的势利刻薄使然,不如说是我们自己的法律太先天不足、没有充分地尊重权利造成的。这正如有论者指出的,“丰田欺负的不是消费者,而是中国法律”——更直白一点说,其实就是,丰田所以敢于欺负中国消费者,还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首先欺负了我们自己(丰田公司为何不敢欺负美国消费者,还不是因为美国的法律根本不允许它的发生)。(《新京报》4.9)

   “人必自尊而人尊之”。所以,面对丰田“召回门”事件,我们与其简单求诸外地抱怨、斥责丰田公司的歧视、“欺负”行为,不如反躬求诸己地改进完善我们自己的权利保障制度、真正将权利“召回”。比如,强化消费者权利的严密性、严格性,细化召回制度可执行性和惩罚性,等等。如此,我们本身足够自尊自强了,又何须担心惧怕别人的欺负、不尊重?!

《青年时报》

新闻来源:
http://news.sohu.com/20100408/n271361362.shtml
http://auto.ifeng.com/news/domesticindustry/20100409/263481.shtml
http://news.163.com/10/0409/02/63Q11NJS00012Q9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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