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此规定,对于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其他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设立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实施何种行政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或其配套法规出台之后才能确定。为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特别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恰恰属于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尽管农产品不同于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从逻辑关系上看,后者显然应当包含在前者之内。到底哪些属于农产品,哪些又是其中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用农产品纳入行政许可范围,是有其原因的。因为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无法通过标签、包装等来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在没有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专业知识、专业人员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鉴别和监管。
综上所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界定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中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工商机关部分监管职责,因此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应依照这些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履行职责到位。
涉及铁路运营食品、xx用食品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dy}百零二条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xx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依照此规定,铁路运营食品、xx用食品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
销售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逻辑关系看,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特殊的许可证制度。
但是,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入口,与食品有着本质区别。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一般情况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与食品的生产过程同步)引起。因此,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立法本意。
就登记机关而言,《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因此,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摊贩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xx、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内,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xx、无害”。
笔者认为,食品摊贩之所以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因为《食品安全法》为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准入标准。显然,食品摊贩并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也就不可能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以及生猪屠宰是否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dy}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以及生猪屠宰必须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因此,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以及生猪屠宰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生猪屠宰不同于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场所的鲜猪肉等牲畜肉品的销售,后者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应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不需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特殊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笔者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另一方面,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如果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的许可。
歌舞厅、洗浴城、俱乐部的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提供食品的,如果属于免费提供,则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属于销售行为,则应该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以上论述都是笔者在基层工作和学习中的一些体会,对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