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进入立法快车道

环境税:进入立法快车道
  
“环境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开征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了,同时,环境税的立法工作也正在推进。”2010年3月17日xx人士透露。
  据介绍,我国税收方面还只有3部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此外还有11种税没有立法,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在这11个税法条例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就已经开始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可见这一税种的受重视程度。分析人士指出,环境税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这一税种的推出步伐将大大加快。
  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国家就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专家认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0年CPI涨幅3%左右的目标,除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外,也为环境税的推出留有一定的空间。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两会期间解释“环境税出来后,会对其他各项环境税费进行减免。”
  关注动机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正在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这一新进展意味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加快。开征环境税对于完善税制的意义也十分重大,一直以来,我国缺乏环境税税种,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而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研究开征环境税对控制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背景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
  二氧化硫税
  二氧化硫税就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随后,1991年1月,瑞典也相继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到目前,征收此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就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西方的一些工业国家都对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课税,这些国家中征税制度比较完善的是德国。德国自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噪声税
  噪声税就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的噪声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噪声影响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这种税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声治理税。
  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就是对固体废物征收的一种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在美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饮料容器押金法,即顾客在购买饮料时要预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归还空容器时再退还押金。实行这种办法,可减少随意乱仍废饮料包装物现象,以达到保护自然环境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相关评论
  我国环境税征收现状
  我国绿色环境税收实施与国际相比,虽然起步晚、标准低、相对滞后,但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绿色环境税收实施工作。从20世纪70年xx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成效显著。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
  但目前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染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国家超标排污标准及收费税率明显偏低;我国绿色环境税收项目不全;开征碳税等问题。尤其是中国传统财税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绿色环境税收内容单独核算披露不够,有关企业的环保投入、资源利用、生态污染情况,不能一目了然如实反映;有关绿色环境税收核算、报表披露、绿色审计的问题,都需建立中国绿色环境税收研究组织予以解决。
  预计我国今年开征环境税,但有专家认为,我国短期内依靠环境税解决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还有专家认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是否开征环境税,而在于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把发展放在{dy}位,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另有专家认为,开征环境税从理论上看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因为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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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税”名称如何定?
  “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
  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专家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
  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声音
  质疑:
  征税水平现已超发达国家?
  有报道国家已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问题,机动车环境税在征收时,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对此,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环境压力很大,环境税必须要征收,但是需要合理地征收,在总税收不增加的情况下征收。
  “目前中国的环境税负已经很重了,应该先减征与民生有关的税收,再开征这些与世界节能环保大的发展方向相违背的税种,调整目前不合理的税收结构。”
  有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环境税收总额达到5956亿元,占总税收的12.04%;中国机动车辆相关税收入1691亿元,占环境税收入的28%,已高于OECD国家机动车辆税收收入所占比例的26%。
  从单个国家来说,中国12.04%的环境税与总体税收的比例,远远高于德国(6.74%)、法国(4.64%)、美国(3.05%)和墨西哥(3.18%),仅次于土耳其(14.89%)。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目前还只是一个提法,没有进入到实质操作阶段,征收的标准以及税费征收后的流向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有人认为,此前听说有可能按排量来征收,但这显然不太合理:“部分消费者可能一年就开几千公里,但部分公务车可能会用得比较多,假设排量相同,那么所征的税费是一样的,这就会对部分消费者不公平。以汽油使用情况来征收应该会更合理一些,多用多征,少用少征,这样起码对消费者会更公平一点。
  一资深汽车专家表示,征收机动车环境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按排量大小、节能环保情况还是按具体排放参数来征收,并没有定论,不过,按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征收应该较合理。但不管按什么标准来征收,国家都应该坚持两手抓,有保有压,这样才能引导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本版稿件由高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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