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惩戒原则规定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区别初犯和屡犯,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且屡教屡犯(每周累计两次或四周累计六次)和经常旷课(包括所有列入课表的课程,每周累计两节或四周累计六节)者;或在各类考试中xx或旷考一科以上的;
(二)上课经常有随意说话、打闹、睡觉、进行娱乐活动等违纪情节,影响课堂秩序、进程和学校形象,师生反映强烈的;或经常不完成作业,经老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假冒班主任或家长签字,欺瞒门卫、值班教师、班主任或学生公寓生活教师,骗取请假、外出,或签署其他同学或杜撰假姓名,欺骗出勤检查值班教师,损毁同学声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破坏桌椅、玻璃、门窗、教学设备和学校设施等,或有意污损墙壁,攀折花木损坏围栏的;对在学校楼道、厕所等墙壁刻画不文明图画,涂写不文明语言的从严惩戒;
(五)进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艺厅和歌舞厅等中学生不宜进入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在校内外有吸烟、喝酒、xx,勒索、偷窃同学或学校财物行为的;
(七)不服从管理,违纪后顶撞、威胁、辱骂师长或同学,态度蛮横不服监管或逃逸的;
(八)策划或参加辱骂、欺凌、殴打同学,或唆使挑动他人打架的;对召集社会青年或外校学生来校寻衅打架的,或有预谋的聚众滋事斗殴的从重惩戒;
(九)在升旗、集会等大型活动中违反规定喧哗起哄造成不良影响,或在校内外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电子音像制品或网上黄色网页的;
(十一)在各种场合有特定异xx往过密(较长时间内异性单独交往或搂抱亲昵等密切身体接触)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保持特殊关系的;
(十二)在学生集中出入学校建筑物楼门,上下楼梯和学生公寓中有意无意散布恐怖或虚假信息,招致秩序混乱的;
(十三)违规翻越学校和操场围墙围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四)违规染发、留长发怪发,佩带饰物,或在教学区、生活区使用手机、随身听、MP3,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五)住宿生有不履行请假手续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或私自留宿非住宿生的;或在学生公寓、教室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六)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1、迟到或早退: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迟到或早退的情况。
(1)预备铃期间或自习(含晚自习)迟到,或自习课期间早退,周3次以上,或四周累计8节次,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认识错误,或有冒名假名欺骗的情节,加重惩戒。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次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类计达到3次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仍不改正的,勒令退学。1-2周内连续旷课达27节以上的,据平时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列入正规课程表的非自习课程迟到或早退,周2次以上,或四周类计4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认识错误狡辩,或有冒名假名欺骗的情节,或有顶撞老师情节,加重惩戒。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按上款处理。
2、旷课和旷考:指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无故不到的情况。
(1)正规课程旷课周2节、四周累计4节,或自习旷课周3节、四周累计8节,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分后旷课再达处分情节的,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勒令退学;在籍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勒令退学,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
(2)一学期内累计正规考试旷考一科,给予记过处分,两科次给予记大过处分,三科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科次及以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考试违纪xx:指违反学校和主管部门考试纪律规定,在学校和市、省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特定违纪xx情节的情况。无论是向他人提供答案,还是接受答案,均视为xx。学生参加正规考试被确认有违纪和xx情节的,同一次考试或一学期内不同考试累计:
(1)违纪:一科给予记过处分,两科给予记过大处分,三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拒不认识错误狡辩,或有顶撞老师,损毁证据情节的,加重惩戒。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xx:{dy}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利用通信工具,无论是接受信息或发送信息者,一经查实,按xx论处。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省级以上统一考试xx,从重处分。
4、上课和作业违纪
(1)上课经常有随意说话、打闹、随意出入教室等违纪情节,影响课堂秩序和教学进程,师生反映强烈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顶撞师长,不服管教,辱骂他人等情节的,加重惩戒。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内累计达三次处分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处理。
(2)上课期间有吃零食、听MP3或从事其他与学科学习无关的娱乐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已受到处分的从重处罚。
(3)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周内经不同学科老师累计3次以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4)有经常上课睡觉等不影响他人但损害学校形象情节的,一周内经不同学科老师累计3次以上或一节课内被学科老师批评二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5、诚信违纪:指假冒班主任或家长签字,欺瞒门卫、值班教师、班主任或学生公寓生活教师,骗取请假、外出,或签署其他同学或杜撰假姓名,欺骗出勤检查值班教师,损毁同学声誉等行为。在配合老师调查有关问题时,故意隐瞒,不配合调查。
(1)对假冒家长、亲友、同学名义请假、出入学校、住宿公寓的,学期累计2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假冒班主任名义或笔迹请假出入离去的,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屡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本款上述问题被处分后,学期内再犯的,加重惩戒。
(4)故意隐瞒、袒护他人,不配合调查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仪表、语言、携带违规物品,异性过密交往违纪:
(1)违规染发、留长发怪发,佩带饰物,初犯批评教育,再犯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不管以任何理由辱骂同学,顶撞师长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再犯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在教学区使用通讯工具、随身听、MP3等电子工具,初犯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暂扣物品一周,写出检查,由家长领回。再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暂扣物品一个学期。
(4)在学校公开场合有特定异xx往过密(较长时间内异性单独交往或搂抱亲昵等肢体接触)行为的,初犯给予书面警示,通知家长,再犯,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损毁公物、破坏环境违纪:指有意无意损毁学校桌椅、玻璃、门窗、黑板、教学设备、学校文化宣传展牌和学校设施等,或有意污损墙壁,攀折花木等破坏学校环境的行为。
(1)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按照损毁物品价值,责令当事学生家长给予赔偿修缮,恢复原状或功能,给予当事学生全校通报批评。
(2)有意损毁学校桌椅、玻璃、门窗、黑板、教学或生活设备、文化宣传展牌和学校设施的,视其是否主动承认、认识和赔偿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意污损墙壁,脚踏或球碰留痕,或攀折花木,损害环境和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于恶意破坏的,加重惩处。对在学校楼道、厕所等墙壁张贴或刻画下流图画,涂写污言秽语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破坏正常学校秩序和公众安全违纪:指不走正常通道,随意翻越学校围墙和操场围栏;在升旗、集会、上操等群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喧哗起哄造成不良影响,或在校内外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1)对不走正常通道,随意翻越学校围墙或操场围栏的,学期累计二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在升旗、集会、上操等群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喧哗、睡觉、看书、起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在学生集中出入学校建筑物楼门,上下楼梯和学生公寓中有意无意散布恐怖或虚假信息,招致秩序混乱;在校内点燃易燃物品造成火灾隐患的;或在校内有其它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学生人身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对因恶意损坏学校校门、楼门、楼层门锁具,安全门按钮,学校供电照明设施,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违纪后顶撞、辱骂师长,态度蛮横不服监管或逃逸的,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进入营业性网吧、吸烟、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
(1)违规进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艺厅、歌舞厅等中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给予记大过,三次给予勒令退学。
(2)在学校或其它公众场合有吸烟、喝酒、xx,勒索、偷窃同学或学校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认识态度和影响程度,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涉及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策划或参加打架,辱骂、欺凌、殴打同学,或唆使挑动他人打架的,视其情节、态度和影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召集社会青年或外校学生来校寻衅打架的,或有预谋的聚众滋事斗殴的从重惩戒,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
(4)在校内外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电子音像制品或网上黄色网页的,初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0、住宿生违纪:
(1)住宿生有不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2)私自留宿非住宿生,一经发现取消住宿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3)在学生公寓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取消住宿资格,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公寓内其他违事项参考在校同类行为条款处分。
11、其它违纪:
(1)课余时间利用学校电脑打电子游戏、聊天的,初犯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学生干部、值周班同学正常履行常规检查公务时,有不服管教、甚至顶撞、威胁、恐吓行为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屡犯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高考结束后有意破坏教室和学校设备设施的高三毕业学生,一经查实,责令其家长给予赔偿修缮,缓发其本人xxx书(待处理后发还),记入学籍登记表。对已经被高校录取的,向高校提供违纪事实材料。
12、上述全部条款没有述及的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后果的,视其具体情节、性质、态度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被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和撤销处分
(一)对受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
1、教导处和班主任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按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当事学生每月应写一份思想和行为的总结交班主任,供撤销处分时评议参考。
2、班主任应关心受处分学生日常的思想道德和学业情况,以爱心和耐心促使学生改过自新,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在任何场合说有损于学生自尊的话语。
3、班主任应在适当场合和适当时机,向受处分学生传达学校有关撤销处分的程序和要求,尊重其知情权,并鼓励学生积极上进,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4、教导处和有关班主任应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后续工作,不能在学生毕业时使其所受处分无果而终,没有结论。
(二)撤消处分的工作和程序
1、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满六个月的学生,留校查看处分满一年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递交班主任。
2、班主任接到有关学生的申请后,应组织班会,安排申请学生在全班宣读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对该生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指出进步表现和存在问题。根据本人申请、班主任的介绍和班级同学的观察,由全班学生进行是否撤销其处分的无记名xx。xx后,由班长主持统计xx情况。
3、对全班xx同意撤销处分率达80%以上的,班主任可以将有关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鉴定意见和统计数据,思想汇报)报年级组长,由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经教导处主任会审批后,签署意见,汇报学校领导,出具撤销处分决定,由主管主任在班级内公布。
4、对学生xx同意率没有达到80%的,撤销处分程序终止。班主任应向当事学生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其继续努力。受处分学生可在规定期限的第二个周期再次申请。如第二个周期已超过高考时间,可以在临近毕业的5月下旬再组织一次,程序同上。
5、在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新的错误受到教导处书面警示、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分。
6、有关对学生撤销处分的情况,班主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当事学生或其家长要求在原宣布处分范围内公布撤销决定,可以应其要求公布。
(三)与撤销处分相关的若干规定
1、根据学生受处分的情节和性质,在申请撤销处分之前未有严重违纪情况,且不违反上述有关程序和上款第6条的限制规定,一般应给予撤销处理。
2、从撤销处分到当事学生毕业,如其表现较好,且不违反上款第6条的限制规定,本着与生为善、改过如初的原则,记过以下处分的情节和处理结果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确属没有悔改表现,经常小错不断的,严重影响班级教学秩序和同学学习的,应本着对高校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或由教导处另附情况说明。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受到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操行等级应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记入学生手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从二OO五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