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的类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四)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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