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感谢”了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之上,全国政协委员、西南大学文学院院长刘明华提出:对于中国即将走进“被时代”这种说法荒诞但值得考虑,“被时代”传播的是信任危机,如果不及时进行整治,将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确实,最近在比较xx的几则新闻里常常出现所谓的“被时代”,应届学生明明没找到工作,在档案上却注明和一家从没听过的企业签了合同,为了就业率,这位同学“牺牲小我,成就学校”,精神可嘉称为“被就业”。“被自愿”、“被增长”,这些网络词语的迅速蹿红,而我就在即将毕业的前夕也“享受了时髦”,我“被感谢”了。

   天气渐渐变暖,心情也随着冰雪的消融变得好起来。我去本市的某游泳馆游泳,本来心情大好,可是由于大意,储物柜的钥匙丢了,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我的钱包和mp4的不翼而飞,我报警了之后直属派出所的xx赶到后给我做了笔录,让我回家等待消息。在这里我必须强调一下我们尊敬的人民公安的威慑力,第二天上午就给我打了电话,东西找到了,让我隔天去认领。在这家游泳馆主任、民警和我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我拿到了东西,被告知所丢物品是在游泳馆员工的储物箱里找到的,可能是慑于人民公安的威力做贼心虚了,不管怎么样,东西回来了总是好的,xx叔叔将我一顿教育之后,要我谢谢游泳馆主任,谢其认真负责的精神。

这我就想不明白了,如果“认真负责”,那我的东西会丢吗?我承认我的大意,那游泳馆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一家“xx”游泳馆{yt}上午仅仅几十个人去游泳,女客人更是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更衣室”里居然也会丢东西难道不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吗?馆方主任理直气壮的告诉我,门口的警示牌声明丢失重要物品概不负责!但我真的不明白,作为一个公共娱乐场所,消费者来到这里,就已经与该场所形成契约关系,该场所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失,怎么会丢失概不负责呢?这是一个警示牌就能推卸掉的责任吗?这种随处可见的霸王条款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吗?我在这样一个公共场所丢失了东西真的仅仅是由于我的大意吗?本来失而复得的喜悦被一种吃了只死苍蝇的恶心代替了。

走在回家的路上,心情还是难以平复,xx叔叔的教育我的面孔以及馆方负责人趾高气扬的嚣张态度不时交替出现在我的脑海里。我们齐齐哈尔市是一个文明、先进的城市,具有中国魅力城市之称,城市人口众多,规模很大,公共娱乐场所作为一个城市的风景线更是随处可见,它应该能够为辛苦工作了{yt}的上班族带来休闲和娱乐,能够为外来旅游的游客展示我市的文化底蕴,作为这样一个公共娱乐场所如果管理松懈,员工的自身修养和素质低下,不仅是公共娱乐场所的危机,更是我们这所魅力城市的悲哀。

偷窃的频繁发生,让群众对我们的服务场所严重的失去了信心。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已失,你凭什么在市场经济中立足。“被感谢”使我切实的感受到“被时代”就在我的身边,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会给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带来什么,老百姓是讨厌生活在一个“被和谐”的环境中的,我们政府的公信力,企业的生存力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那么如何挽回公众对公共服务场所的信任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我想这件事情对于我,一个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教训。xx叔叔说的对,我是应该自我反省一下,但是作为游泳馆的负责人是不是也该深刻的反思一下呢,我丢失的东西在员工储物柜里找到至少说明游泳馆内部管理不严,导致了不良居心的人有机可乘,如果再不加以重视起来,难保同样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到时候恐怕不是我“被感谢”了,而是这样的公共场所“被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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