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dy}节 有体物(实物)
一、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一定需要(价值性),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传统物权理论认为物必须是有体物,因为只有有体物才能从外观上与其他物区分开来,以使物权人能直接支配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显示我国立法没有将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
二、特征
1. 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体内的器官、组织、血液和细胞等属于人体,不属于物,但脱离人体后可以成为物,人死后也可以成为特殊的物。
2. 人力能够支配
3. 价值性
主要指经济价值,但也不限于此。
4.
物质形体(声、光、电、热、气)
三、有体物概念的缺陷与物的概念的发展
已经无法涵盖现代社会中许多财产类型,社会财富的大部分的财产,都不能为有体物容纳。
1. 公司资产
2. 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 权利: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普通债权)
价值物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一、
单个物的集合体。传统物权法不承认物的集合上可以成立物权。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181条),就是在物的集合上设定抵押权。180条{zh1}一句“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也是在物的集合上设立
二、物的组成部分
本身不是单独的物,只是和其他组成部分一起构成独立物。如房屋的门窗、锁等。
第三节 其他物权客体
公司资产由公司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组成,但公司资产并非各单项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各项财产的有机整体。
二、票据和有价证券(权利)
xx、支票、本票
股票、债券、仓单、提单
三、资源
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矿藏、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风能资源、电磁频道等自然资源,公路、桥梁收费权、号牌分配权、各种经营许可权等公共资源。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部分较新,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还存在大量争议。例如什么是公共资源?如何在法律上进行界定。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是自然资源物权还是公共资源物权?
第四节
物理标准与登记标准。
为什么区分动产不动产,为什么动产不动产分类是物权法对物的基本分类?
1.
2.
Real property / real estate / Personalty / personal property
Movable property / unmovable property
Land use right
二、主物和从物
数个相关的物之间,处于主要地位的为主物,处于次要地位、辅助主物的为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第五章
{dy}节物权变动概述
1.原始取得
{dy}次的取得,不依赖于其他人的物权,包括生产、动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时效取得等。
2.继受取得
依赖他人既存的物权而取得物权。包括转让、设立、继承等。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前者如转让、赠与、继承,后者如抵押权的设立、土地使用权或地上权的设立。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主体、内容和客体。
狭义:内容。
(1)
(2)
(3)
三、物权的消灭
{jd1}的丧失与相对的丧失。前者指不但原物权主体丧失物权,其他主体也没有取得该物权,如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用益物权期限完成。后者指虽然原主体失去物权,但其他主体获得了该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原因
1. 法律行为,移转、设立、遗赠等;
2. 非法律行为的其他私法原因,继承、先占、生产、添附、拾得、发现、时效等;
3. 公法原因,征收、征用、没收、判决、仲裁。(第二十八条)
第二节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买卖、赠与、设立等法律行为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是指由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事项依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登记的效力
1. 公示效力
2. 权利推定效力
3. 善意保护效力
4. 风险警示效力
(二)登记的种类
1. 所有权登记与他项物权登记
2. 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3. 终局登记与预告登记
4.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三)登记制度的完善
1. 统一登记制度
2. 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责任
3. 登记的按件收费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因判决、民事裁定、仲裁裁定或政府征收决定而物权变动的,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生效;继承和遗赠的,继承和遗赠开始时生效;事实行为的,行为成就时生效;处分以上取得的物权,必须登记。
第三节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交付
占有的移转为交付。
1.
2.
3.
4.
5.
二、非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两物权同归一个主体。
二、抛弃
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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