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三_feng_新浪博客

第四章    物权客体

{dy}节 有体物(实物)

 

一、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一定需要(价值性),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传统物权理论认为物必须是有体物,因为只有有体物才能从外观上与其他物区分开来,以使物权人能直接支配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显示我国立法没有将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

 

二、特征

1. 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体内的器官、组织、血液和细胞等属于人体,不属于物,但脱离人体后可以成为物,人死后也可以成为特殊的物。

2. 人力能够支配

3. 价值性

主要指经济价值,但也不限于此。

4. 物质形体(声、光、电、热、气)                           

 

三、有体物概念的缺陷与物的概念的发展

已经无法涵盖现代社会中许多财产类型,社会财富的大部分的财产,都不能为有体物容纳。

1. 公司资产

2. 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3. 权利: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普通债权)

价值物概念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物的集合与组成部分

 

一、          物的集合

单个物的集合体。传统物权法不承认物的集合上可以成立物权。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181条),就是在物的集合上设定抵押权。180条{zh1}一句“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也是在物的集合上设立

 

二、物的组成部分

本身不是单独的物,只是和其他组成部分一起构成独立物。如房屋的门窗、锁等。

 

第三节 其他物权客体

 

    一、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由公司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组成,但公司资产并非各单项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各项财产的有机整体。

 

二、票据和有价证券(权利)

xx、支票、本票

股票、债券、仓单、提单

 

三、资源

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矿藏、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风能资源、电磁频道等自然资源,公路、桥梁收费权、号牌分配权、各种经营许可权等公共资源。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部分较新,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还存在大量争议。例如什么是公共资源?如何在法律上进行界定。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是自然资源物权还是公共资源物权?

 

 

第四节  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物理标准与登记标准。

为什么区分动产不动产,为什么动产不动产分类是物权法对物的基本分类?

1.      这传统上是法律对重要的财产和不重要的财产的分类标准。

2.      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

Real property / real estate / Personalty / personal property

Movable property / unmovable property

Land use right

 

二、主物和从物

数个相关的物之间,处于主要地位的为主物,处于次要地位、辅助主物的为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根据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第五章  物权的变动

{dy}节物权变动概述

 

    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可以说物权的取得、转让和丧失。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dy}次的取得,不依赖于其他人的物权,包括生产、动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时效取得等。

2.继受取得

依赖他人既存的物权而取得物权。包括转让、设立、继承等。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前者如转让、赠与、继承,后者如抵押权的设立、土地使用权或地上权的设立。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主体、内容和客体。

狭义:内容。

(1)    物权存续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如抵押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

(2)    物权顺位的升降,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3)    权能的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化。

 

三、物权的消灭

{jd1}的丧失与相对的丧失。前者指不但原物权主体丧失物权,其他主体也没有取得该物权,如标的物消灭导致物权消灭,用益物权期限完成。后者指虽然原主体失去物权,但其他主体获得了该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原因

1. 法律行为,移转、设立、遗赠等;

2. 非法律行为的其他私法原因,继承、先占、生产、添附、拾得、发现、时效等;

3. 公法原因,征收、征用、没收、判决、仲裁。(第二十八条)

 

第二节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基于买卖、赠与、设立等法律行为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是指由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事项依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登记的效力

1. 公示效力

2. 权利推定效力

3. 善意保护效力  善意第三人信任登记而为的交易受保护。

4. 风险警示效力  物上负担也被登记,成为后手物权人的负担。

(二)登记的种类

1. 所有权登记与他项物权登记  后者往往是前者的物上负担。

2. 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后者是指顺位登记。

3. 终局登记与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登记机关开始实施预告登记后,集资房转卖问题将变得简单。

4.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登记错误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正。记载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十九条)异议登记应在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失效,登记不当的应赔偿。

(三)登记制度的完善

1. 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条

2. 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 登记的按件收费  第二十二条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因判决、民事裁定、仲裁裁定或政府征收决定而物权变动的,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生效;继承和遗赠的,继承和遗赠开始时生效;事实行为的,行为成就时生效;处分以上取得的物权,必须登记。

 

第三节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交付

占有的移转为交付。

1.      现实交付

2.      简易交付  受让人预先占有

3.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4.      指示交付  指示第三人交付

5.      拟制交付  物权凭证交付

 

二、非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消灭

 

    一、混同

两物权同归一个主体。

 

二、抛弃

 

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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