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幸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能生产家具产品;
2、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负责修理或自行设置、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及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标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标明产品主体材质;
6、含有玻璃构件的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标准中规定应当有产口若悬河说明的其他家具,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
7、与销售者共同履行三包规定;
8、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3、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 标明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5、 验明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以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并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买卖合同;
7、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理(削价)产品应当标明原因;
8、 产品出售时,应当检验外观质量,介绍使用维护、搬运安装及三包方式等事项,明确修理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并注明交货日期;
9、 产品出售时,提倡大件家具送货上门。由销售者组织送货上站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期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二条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第十三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xx背面和三包凭证背面书面注明,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误工费用和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有效购物凭证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或者处理(削价)品不实行三包的;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单件产品售价在5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除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家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家具产品质量鉴定近舅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幸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能生产家具产品;
2、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负责修理或自行设置、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及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标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标明产品主体材质;
6、含有玻璃构件的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标准中规定应当有产口若悬河说明的其他家具,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
7、与销售者共同履行三包规定;
8、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3、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 标明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5、 验明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以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并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买卖合同;
7、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理(削价)产品应当标明原因;
8、 产品出售时,应当检验外观质量,介绍使用维护、搬运安装及三包方式等事项,明确修理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并注明交货日期;
9、 产品出售时,提倡大件家具送货上门。由销售者组织送货上站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期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二条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第十三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xx背面和三包凭证背面书面注明,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误工费用和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有效购物凭证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或者处理(削价)品不实行三包的;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单件产品售价在5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除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家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家具产品质量鉴定近舅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家具产品名称 |
三包有效期 |
严重质量问题 |
备注 |
木家具 |
1年 |
1、榫结合处断榫或预埋连接件松脱; |
|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包括红木家具)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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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家具 |
1年 |
1、木制部件同上述木家具1—4条; 2、焊接处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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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体家具 |
1年 |
1、木制部件同上述木家具1—4条 2、垫面{yj}性塌陷,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 |
|
藤家具、竹家具 |
1年 |
1、松动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 |
|
塑料家具 |
1年 |
塑料构件断裂影响结构强度。 |
|
玻璃家具 |
1年 |
玻璃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破裂 |
|
附件说明:
本规定所指“家具”按用途分包括:卧室家具、餐厅家具、客厅家具、厨房家具(橱柜)、浴卫家具、书房家具、办公家具、宾馆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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