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货币及汇率 {dy}O四条 货币限制 104.1 在呈递合同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施工或预定施工 的所在国政府或该政府的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 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 制以及汇兑限制,则雇主应赔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且不影响承包 商行 使其在此类事件中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 {dy}O五条 汇率 105.1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是 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 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后的汇率变 化的影响。 105.2 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 承包商也已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 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 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汇率,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 交 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 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标 书中予以规定。 105.3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当暂定金额按第90和91条 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时,用以支付暂定金额的 外币比例或数额按第105.l和105.2 款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生效 {dy}O六条 合同生效 106.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b)并经双方政府批准。 106.2 双方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述批准手续。 106.3 在106.1款规定的条件满足后,双方应通过信件确认合同生效日期。 106.4 本合同的效力直至双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完成时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