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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技术群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转发) [转贴 2009-11-24 06:29:14]   

本文来源: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汽车维修技术群,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汽车维修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dy}次修订。
  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汽车维修技术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
  本条件包括四部分: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二类汽车企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 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本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维修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的泛称。
  3.3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xx(或接近xx)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5 总成汽车维修技术: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6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维修技术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7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8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企业厂长(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或机械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4.3 质量人员: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4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4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压力机
    d)空气压缩机
  6.5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e)扒胎机
    f)发动机免拆清洗机
    g)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h)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i)充电机
    j)机油加注器
    k)齿轮油加注器
    l)除尘除垢设备
    m)打磨抛光设备
  6.6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发动机综合分析仪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汽车废气分析仪
    d)四轮定位仪
    e)转向轮定位仪(货车维修必备)
    f)前照灯检验仪
    g)制动试验台
    h)车轮动平衡机
    i) 喷油泵(高压油泵)试验台(柴油车维修必备)
    j)喷油嘴试验器(柴油车维修必备)
    k)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l)点火正时仪
    m)转速表
    n)真空表
    o)气缸压力表
    p)电工万用表
    q)电液比重计
    r)轮胎气压表
  6.7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量缸表
    d)前束尺
    e)厚薄规
    f)内径千分表
    g)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h)直线尺(平尺)
  
  7.经营管理条件
  7.1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7.5 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
  8.质量管理条件
  8.1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依据汽车生产厂商的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 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3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4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安全生产条件
  9.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10.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10.3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设有废气集中抽排系统、粉尘集中收集系统和处理废液、废物的装置与设施。
  11.特许经营条件
有与汽车厂商签定的特约维修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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