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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应有度 [转贴 2010-04-04 06:33:19]   
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应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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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今年的全保会上被屡次提及。

  去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早在《通知》发布之前,一些“得风气之先”的保险机构就采取特事特批的方式参与了银行股权的投资。如平安保险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中国人寿以3.9亿元竞得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通知》发布之后,中国人寿又与花旗银行联手竞购广东发展银行并取得成功。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的股权有利于保险资金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多,因此把握好“度”显得尤为重要。

  “度”应与战略相吻合

  保险机构在参股商业银行时,应将自身的发展战略作为确定参股比例的重要依据。

  根据本企业战略目标选择是进行一般投资(5%以下)还是重大投资(5%以上)。对于想谋求短期溢价利益的保险公司而言,它们可投资未上市的银行股权或银行发行的新股,待银行上市或新股流通之后,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获得差价收益;注重长远战略投资价值的保险公司,则可借新政策控股、参股上市银行或即将上市的商业银行,并参与其经营管理,伴随商业银行的改革、成长,获得股权投资、红利等长期收益。

  在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号角声中,一些大规模的保险集团正努力拓展保险以外的各种金融领域,希望成为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集团。如目前平安集团公司就是一个控股平安寿险、平安财险、平安养老、平安资产管理、平安健康险、平安保险海外、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平安证券的大型的金融集团,其投资深圳市商业银行股权的目的必然是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以期获得长远的回报。

  “度”应与风险承受力相匹配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有很大空间,也有很大的风险,如政策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因此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小来选择股权投资的比例。

  《通知》要求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

  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资产大小和风险承受能力成正比,而投资银行股权比例越大,风险也越大。《通知》中的要求体现了监管机构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本的要求: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重大投资,加快改革步伐,参与金融混业经营;鼓励中小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不一概而论,而按照规模和实力来排位,更显科学合理。”一位保监会人员如是说。

  “度”应以强化主业为基础

  保险机构的主业仍是保险,绝不可因为参与混业经营而偏废了自己的主业。

  管理一个银行所需要的专业和管理技能与管理好一个保险公司是不同的,而参股银行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充足的储备,如果把人力和财力都投入到其中,忽视了自身主业的发展,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拿国际上的经验来说,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金融混业经营创造了合法条件,但融合热潮并未真正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原本混业经营的金融实体卖掉非核心业务的案例。比如,花旗集团在2002年第二季度时放弃了旗下旅行者集团的财产和灾害保险部门,富利波士顿在2002年中旬关闭了罗伯逊·斯蒂芬投资银行。

  这些调整通过xx亏损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将资源重新集中于原有的优势领域而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国的保险机构也切不可因为投资渠道的逐步拓宽而放弃原有的主营业务,入股商业银行同样应把握好“度”。

  “度”应依赖监管措施

  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为金融混业经营拉开了序幕,同时也给立法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监管制度是否完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的效果。因此,保险机构对于“度”的选择也依赖于监管措施与时俱进的程度。

  监管机构应该为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建立起一系列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为保险机构对银行的参股保驾护航。具体来说就是要着重提高保险、银行各自领域的监管水平,并协调好监管范围;重点监控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等内容。

  只有制度先行了,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才能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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