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的紧急通知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民航局决定暂缓执行《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民航〔2008〕5号),旅客出行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民航〔2008〕2号)、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2008〕3 号)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
中国民航局12月9日下发《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公告内容如下:
一、严禁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
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民航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乘机,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输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含)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由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xx;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