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福州电动车管理建议
福建省语文学会陈勇
2010年3月18日,我看到福州一个新闻报道“福州延安中学一名高二学生骑电动车,在华林路上被一辆的士撞死了”,我对福州近几年发生的电动车造成的伤亡事故做了整理,对目前“福州市的电动车管理”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有益建议。希望福州市政府能对电动车问题做调查及规范管理,以避免福州市民骑电动车而发生事故,身亡悲剧的多次发生。
一、我对福州电动车管理建议:
1、电动车如行驶到机动车道上,被交警现场逮住,应罚款200元(而不是现在的仅罚20元,太少,没有威慑力)并罚车主现场协助交警执勤交通2小时。(如拿个小旗子,去捉类似违章者,一般这样处罚后,车主印象深刻,再犯的机率很小),同时路政部门也应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好。
2、电动车要实行牌照管理,自行车都有上牌,电动车更应有牌照,既方便相关部门对电动车管理,车也不易丟失。电动车撞人时,有电动车牌照,也更容易让警方捉住电动车主,而不会因为没有牌照,让撞人车主轻易跑了。
3、对电动车行驶者一定要先进行交通法规培训。电动车每年年检。
4、电动车改装后车速过快,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应禁止电动车改装,发现改装电动车,就没收改装的电动车。
5、请交警部门制定有关电动车的管理法规,然后在福州全市试运行。
6、福州不是人人能买得起小车,电动车相比自行车,车速快,外观漂亮,是市民不错的代步工具,我个人建议宜完善电动车的管理,而不宜禁止使用电动车。
7、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zg}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六)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陈勇:按此标准,目前福州市区60%—80%的电动车都无法符合标准,因为许多电动车外观都仿照摩托车外观,一般车速都在30—60公里/小时。蓄电池电压都会超过。那这些超标的电动车如何处理?
二、目前福州电动车存在的危险性
因为电动车的价格便宜,不需要汽油,不需要头盔,没有牌照,不要经过考试就能上路,且一辆只有2000多元,因此电动车,在福州市里成了路霸:
占道行驶;逆行;上高架桥,闯红灯,超载;撞人逃逸的现象更是多的数不过来了,道路上经常由于电动车车祸造成塞车,福州电动车事故平均每天好几起,很多骑电动车的人,没有交通知识,对交通标志不明白,对机动车打方向灯不理解,左右不看横穿马路,电动车的后视镜简直就是个摆设,甚至有的人为了简洁连后视镜都拆。私自改装电动车。
三、福州电动车车祸部分报道:(生命可贵,希望福州市政府能尽快制定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规,多挽救回一些生命)
2008年9月17日上午,晋安区三八路与金鸡山路交叉路口,一辆搅拌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车主身亡。
2008年12月24日上午,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经过福州台江区汇多利广场时,与一辆右拐的搅拌车发生碰撞,妇女连车带人被卷进车底拖行数米。半小时后,妇女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7月30日上午10时50分许,福州琴湖路口,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撞上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两年轻女子(80后出生)当场死亡。
2009年10月16日,福州马尾快安路口斑马线上,一辆载着3个20多岁年轻人的电动车,(电动车怎么能载3人,拿生命开玩笑!)准备过马路时,被一辆牌号为黑AZ9887的白色越野车撞上,3人飞出30余米远,电动车被撞成碎片,电动车上3人被越野车撞飞殒命,……
2010年3月18日,下午13:30分许,在福州华林路和五四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福州延安中学一名高二学生骑电动力,被一辆正在行驶的的士撞上,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后,现场明显加强了交通疏导。记者看到,交警在现场查电摩违章。在短短一分钟时间内,就有8辆电摩因为行驶在机动车道被拦下罚款20元。有的电摩带了两三个人,有的是逆行在机动车道上。
2010年3月24日
2010年3月30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刊登: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几年,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日益增多,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考虑市民出行方便,尽量减小电动自行车对城市交通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状况,组织起草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研究论证工作。为了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使《管理办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管理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0年4月8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列途径向我办提交:
1、邮寄至鼓楼区乌山路96号市政府大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1);
2、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www.fuzhou.gov.cn)。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后,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