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护农用啥“法”

   

红盾护农用啥“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9 更新时间:2009-7-20 9:47:50

 

    当前,声势浩大的红盾护农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农资市场中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可用?这是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十分xx的。为此,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梁仕成、李向民两位同志下了一番功夫,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专门的归纳整理。本版拟分两次予以摘登,供大家参考。 

1.《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农业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关决定.  

3.《种子法》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6.《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7.《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9.《广告法》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xx、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jd1}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xx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广告内容的“禁用条款”———笔者注),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分别为广告内容应清楚明白、真实准确,专利广告的真实,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笔者注),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xx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广告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1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xxxx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兽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的,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再加上

14.《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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