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实行特许经营违者可罚5万

景区实行特许经营违者可罚5万
  

  本报讯(记者范国明)昨(30)日,提交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二次审议稿》)新增了一些内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设的行政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等都是其新增内容。
景区内禁止放牧
  《条例二次审议稿》首次明确了景区管理机构的性质,规定其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设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景区管理机构被人民政府赋予了行政管理职能,对设在景区内的建设、国土、水利等所有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企业兼职。
  同时《条例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禁止在景区内放牧,牲畜应当实行舍饲圈养。
  “特许经营权”不得“流通”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这是《条例二次审议稿》新增加的内容之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可以有偿取得从事景区内整体或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权利。特许经营的项目主要包括景区内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及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旅游服务等。《条例二次审议稿》同时规定,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应当优先照顾景区内居民,经营权不得转让、赠与、买卖、抵押,擅自经营者将被处1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0岁老人可享受优惠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条例二次审议稿》增设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景区内举办影视、大型娱乐等活动,应当经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对于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性质和用途,《条例二次审议稿》规定,景区的门票收入和自由有偿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资源保护、因实施规划给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等。同时明确规定了年满70周岁的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享有门票优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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