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药品商标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使用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节录)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节录)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7]49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所属类别】 三、商标的使用 七、标签中有关文字和标识的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药品商标在药品广告中的使用规定
药 品 广 告 审 查 发 布 标 准(节录) 第五条 xx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相关文件链接] 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现就药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三、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四、本通知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xx药广告的通知 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xx药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xx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近一时期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xx药广告的现象严重,为及时制止此种行为,现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广告中宣传的企业名称中含有xx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或者是广告中含有以xx药商品名称注册的商标内容的,属于药品广告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与xx药的商品名称(包括曾用名,下同)相同,企业字号与xx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相用时,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进行广告宣传。 三、以xx药通用名称或者商品名称、xx药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的各种咨询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在大众传播媒介变相发布xx药广告的,应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四 其他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xx,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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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药品两网宣传大纲和培训大纲的通知》(节录)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市[2006]201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1农村药品“两网”宣传大纲(节录)3、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或商品名使用。 4、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为扑热息痛)是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5、怎样认识药品的商品名、通用名?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