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在全国首次认定《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不能 ...

近年来,部分文化传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维权,不少以传播公司获胜、被告赔偿告终。2008-2009年,我省广电系统也曾爆发网络影视侵权系列案。近日,江西省高院在全国首次认定《潮爆大状》、《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法律界人士称,此案的判决,或将成为规范和发展进口音像制品的风向标。

江西两单位被诉网络影视侵权

2006年10月15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获得了香港无线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VB公司)公司拥有合法的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根据合同约定,在授权期限内,北京网尚有权负责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的相关授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2007年8月,北京网尚发现,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广电)擅自播放《布衣神相》电视连续剧(TVB2006年拍摄完毕)后,请来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保全。随后,一纸诉状将萍乡广电、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电)起诉至南昌市中院,要求萍乡广电在萍乡广电宽带网上将《布衣神相》删除;要求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合理开支1万元。

事实上,在此次萍乡广电当被告之前,北京网尚早已在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维权诉讼,一时间,各地网吧、网络有限公司、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等纷纷被推上被告席。

北京网尚的诉讼理由,如出一辙。诉讼结果多以其获胜、被告赔偿告终。不过,北京网尚此次在江西起诉却首遭失败。

庭审中,法庭要求北京网尚限期提交与TVB公司的母带交接清单,以确认《布衣神相》是否取得授权。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2009年9月28日,南昌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网尚不服,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是否获得授权成争议焦点

今年2月3日,此案在江西省高院开庭审理。

双方争议{zd0}的焦点就是,萍乡广电播放《布衣神相》时,北京网尚是否获得授权?

二审中,北京网尚提供了3份证据:{dy}份证据是公证书,证明TVB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的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份证据是TVB公司2009年11月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司已将《布衣神相》授权给北京网尚。

第三份证据是两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同样案情,外地法院支持了北京网尚的索赔请求。

被上诉人称:“TVB授权北京网尚取得的是‘影片’《布衣神相》的授权,其授权期限是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而萍乡广电于2007年8月前后在网站上播放的是‘电视连续剧’《布衣神相》,影片和电视剧是不同的概念。《布衣神相》电视剧挂在我们网站时,北京网尚已得到对电影侵权的独立诉讼,但未得到对电视剧侵权的独立诉讼。”

“对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也存有异议。{dy}是因为授权的协议违反了国家进口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应视为无效。证明书没有通过严格的公证。”被上诉人指着证明书上的公章称,TVB作为大公司,直接带公章到北京在证明书上盖章,违反常理,而且TVB和北京网尚有利害关系。另外,香港是用繁体字,证明书用的却是简体字。

“至于两份判决书是一审的判决,未提供原件,是否生效并不清楚。即使生效,如有相反的证据同样可以xx。”被上诉人称。

对上述证据,江西省高院最终认为,北京网尚提交的TVB公司证明书,实际上是TVB公司出具的书面证言,系专为诉讼需要而出具,对该证明书不予采信。

至于北京网尚提交的3份民事判决书,属针对不同的个案所作出、缺乏原件印证、与本案无关联,也不予采信。

未到文化部和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法庭上,法官发问:“进口音像制品《布衣神相》是否获得文化部批准?”

“不需要通过文化部批准。只有实体的录像带才需要批文,我们是通过服务器拷(贝)过来,不需要海关的监管。我们有一个视听节目许可证。”北京网尚代理人称。萍乡广电代理人则对此感到非常惊讶。

“那么,你们诉请赔偿损失5万元和合理费用1万元的理由是什么?”法官追问。

北京网尚表示,公司取得授权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被告的侵权造成公司的收入没有了,还有上诉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协议)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北京网尚从TVB公司获得《布衣神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然后持该部的批准文件和《海关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而这些步骤北京网尚均未做到,因此,即使北京网尚获得涉案电视剧《布衣神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网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

据此,3月1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江西省高院还就北京网尚诉被上诉人侵犯《潮爆大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网尚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法院首次认定《潮爆大状》、《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

此案或成规范进口音像制品风向标

去年8月,有媒体发表《网尚批发打假权剑走偏锋》一稿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报道称,北京网尚把打击盗版的权利批发给各地的代理商,通过批量诉讼,收取不菲的赔偿费、和解费,网尚此招系剑走偏锋。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坦言,此案涉及统筹兼顾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问题,若交易而得的作品不按合同目的进行利用,只是一味地被用来所谓的“维权”,甚至故意将作品放在某一载体上供人下载“创造”各类侵权事实。然后,通过诉讼把法院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就容易落入被社会诟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的“沼泽”。

2010年2月26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内容。承办法官称:“在本案中,当事人规避国家监管,被宣告为不合法是法律应有之义。”

对于此案的判决,江西不少法律界人士称,这或许会成为规范和发展进口音像制品的风向标。

承办法官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交易所形成的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交易进口方应保证完整真实,方便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同时,海关也应密切关注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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