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09年6月1日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日,我亲身经历了一次买到变质食品而后索赔的事情,今天拿出来跟大家分享,希望能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食品安全法》真正成为保障民生的法律!
上周六,家里的牛奶喝完了,于是去社区超市购买了一箱某xx品牌的牛奶,250g包装,利乐包,保鲜奶,2月25日生产,保质期50天。周日的早晨,家人起床后吃早餐,和往常一样,每人都热了一杯奶喝。
“今天这奶怎么一点奶味都没有,感觉怪怪的。”妻子喝完后说到,于是我端起我那杯奶,细细的品了一口,牛奶入口后的口感的确和以往的奶不一样,不仅没有奶味,而且能感觉到微微的酸味!要知道新鲜的牛奶是不会有酸味的,牛奶在做卫生检测时,通常都要测酸度,酸度超过一定数值就意味着不卫生、不合格,因为变酸是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发酵的结果。也就是说,我品尝到的这微微变酸的牛奶,其实已经有些腐败变质了。
我推测这一箱牛奶应该不止这一包有问题,于是我又打开了三包,其中有一包还能喝,另外两包也变酸了。看来不是我的心里作用,而是这箱奶真的出了问题。
此刻的心情,有点郁闷,因为原本打算过个愉快的xx,一大早却碰到了变质的牛奶。不过郁闷之余,又有些兴奋,因为我本身从事食品专业的教学工作,给学生和一些餐饮企业专门讲过《食品安全法》,所以我马上意识到今天这个事是符合食品安全法“以一赔十”赔偿标准的,可以进行索赔!当然我兴奋,并不是因为我可以得到十倍赔偿,我还没有如此的财迷哈,我兴奋是因为我在日后的食品安全教学中多了一个非常生动的案例;我可以现身说法来讲述食品安全法中的赔偿问题,而且我坚信这个案例一定会提起学生的兴趣!
于是我迅速的在牛奶的包装上找到了客户服务的电话,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位男士,暂且叫“1号男客服”吧,他态度很好,我把情况跟他说明后,他记下了我这箱牛奶的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规格,以及我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我随后会有专门负责赔偿的客服人员跟我联系。
大概一个小时以后,我接到了客服人员的来电,也是男士,以“2号男客服”来称呼吧,他把刚才的问题又确认了一遍,然后“2号男客服”开始跟我耐心分析牛奶变质的原因:“王先生,2月25日生产的这批牛奶现在基本上已经销售完毕了,之前并没有收到关于这批牛奶的投诉,而且我们企业在生产时也会在每个批次的产品中留下一些样品,我们对样品的检验也是合格的,也就是这批牛奶出厂时没有问题。不过我们的保鲜奶用的是利乐包,这个包装一共有七层,尤其是中间有一层金属,如果在运输的过程中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包装破损,这种破损虽然不会导致牛奶的渗漏,但微生物有可能会进入,最终导致牛奶腐败。”
我刚开始以为“2号男客服”会把牛奶腐败的责任推脱在我身上,说我买回来后搬运不当或是储存不当之类的,后来发现他并没有我想的这么可恶。
“2号男客服”分析完原因后,开始跟我协商解决办法,他说:“王先生,您看这样行吗?我们让客服人员给您送过去一箱跟您手上这箱奶一样的新牛奶,把您手里的这箱换回来,可以吗?”
对他们勇于承认错误的态度,我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解决方法并不能让我满意,于是我很坚决的说了两个字:“不行!”
“2号男客服”看到这种情况,很有耐心的继续跟我协商:“那王先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可以要求以一赔二,我们就依法办事,送两箱到您家,换回您那一箱,不知道这样的处理方式您能接受吗?”
对于企业给出这样的答复,我很能理解,因为从企业的角度讲,把损失降到{zd1}、以{zd1}的成本解决客户投诉对他们来说是他们最理想的。但从我的立场出发,我显然是接受不了的,我也不想再跟他像砍价一样的磨下去,我对“2号男客服”说:“2009年6月1号咱们国家实施的那部法律你一定知道吧,其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第九十六条不用我再重复了吧,我是做食品检验的,咱们依法办事,以一赔十!”
“2号男客服”一听遇到“同行”了,表现的有点吃惊,他似乎早已计划好用两箱牛奶打发我,没想到我的“胃口”有这么大!
“2号男客服”思考了几秒钟,说到“王先生,我们手里的权利有限,只能给您赔偿两箱,今天xx天,我们领导正好不在,这样吧,我明天见到领导把情况汇报一下,然后给您答复,您看怎么样?”
“好,我明天等你们的电话。”
周一早晨十点,客服的电话又来了,不过这次换人了,是一位女士,刚开始还是确认产品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然后女客服开始跟我进行谈判:“王先生,像您这样的情况,我们只能给您赔两箱,这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从女客服的言语中,我推断他们为了说服我换了一个厉害点的角色!我回答女客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是过去式了,2009年6月1号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你不会不知道吧?”
女客服:“《食品安全法》的确已经实施了,但是咱们这种情况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啊。”
“为什么不符合?”我很不解。
“因为《食品安全法》中明确指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我们卖给您的牛奶,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坏的,如果知道我们肯定不允许上市销售的。所以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我们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女客服回答道。
听了她的回答,我心想:看来这个客服还真没少做功课,一定熟读了《食品安全法》,而且她很聪明,通过将《食品安全法》断章取义来迷惑消费者,如果对《食品安全法》不了解的人,一定会被她说晕,最终接受她的方案。
“姑娘,看来我需要把第九十六条给你完整的念一遍:“食品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你刚才只说了其中的一种情况,另外的一种情况你跳过去了,那就是只要食品经营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要求以一赔十!玩文字游戏、断章取义的小把戏,你留给别人用吧!”我的语气变的强硬了些。
这时,女客服使出了她的{zh1}一招——“死猪不怕开水烫”:“王先生,我们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赔偿,我们最多只能赔两箱,您再考虑考虑,能接受,我们今天就给您送过去,接受不了我们也没办法!”
她似乎还有一句潜台词没说出来:“爱咋咋地!”
“按你的意思,咱们没啥可商量的了呗?也好,省的我在这浪费时间!劳驾你告诉我你们客服的负责人姓名和电话以及你们公司的地址(我问这些是为下一步投诉到执法部门做准备)。另外,我提醒你一句,如果你上面还有领导,我建议你把今天的情况跟他汇报一下,现在媒体很发达,许多媒体都在四处寻找向你们这样与《食品安全法》对着干的新闻和案例,你自己掂量掂量吧?”
……
说完这些,我正打算挂掉电话,然后找执法部门投诉时,电话那头又传来了女客服的声音“王先生,这样吧,我一会把今天这个情况跟领导汇报一下,然后给您答复,您看好不好?”
我说“好吧”,其实此刻我心中早已下定决心要索赔到底,如果24小时之内不给我答复,我就直接找执法部门解决了……
周二上午八点半,我刚到单位,就接到了客服的电话:“王先生,请问您家住哪里,我们把赔偿您的十箱牛奶给您送过去………”
………
后记:我把我索赔的经历写出来与大家分享,并不是想炫耀自己“讹”了十箱奶,也不想影射、针对哪家乳品企业。而且对我来说,这件事的意义远远大于这十箱奶的价值!
我只是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食品安全法》真的是一部以民为本、保障民生的法律,它就在咱们身边!以前没有《食品安全法》,那是立法的落后,现在有了这部法律但如果大家不用,这比没有还要悲哀!
食品安全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和规范,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就像对付小偷,一方面要把盗窃罪写入刑法,要有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同时,老百姓也应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双管齐下,才是xxx的!
食品安全亦是如此,所以,当您再购买到过期、变质、不安全的食品时,不要默不作声,不要当吃了哑巴亏,不要怕麻烦!您去索赔,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您索赔会大大增加企业违法的成本,会让他们提高责任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有利于全社会食品安全的规范!
如果人人都有这种意识,我们何愁食品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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