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世界上{zj1}潜力的市场,拥有13亿人口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其中4.13亿为20岁以下的年轻消费者。在经济突飞猛进的城市,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迅速增加。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特许经营商紧追不舍的目标。原中国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他们实现这个梦想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也为直接投资中国的外商创造了一种激动人心的新工具。
中国特许经营的优势
作为一种在中国的投资工具,特许经营的潜在商业优势有多种,而且都适应中国国情。它们包括如下几点:
1.可以吸引受许者投资,使特许者能以相对较少资本迅速扩大市场规模。
2.特许者已有一套良好的运作系统,可以弥补中国受许者商业经验的不足。
3.通过特许经营,特许者可以利用中国本地受许者的经验和关系网;
4.依靠特许经营网的内部控制,可以保持产品高标准的统一质量,提高企业形象;
5.中国幅员辽阔,需求千差万别,单靠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是不行的,特许经营为此提供了变通;
6.中国的资本市场尚欠成熟,特许经营可以把受许者分散的投资聚集起来;
7.企业由当地的中方运营,使外商或外资企业避开一些它们所受到的法律限制。
8.特许经营使地方所有权及控制权与国家的金融与管理资源相结合,通过电视及大众媒体广告等手段,营造国内或国际品牌,培植一个稳定可靠的消费群体;
9.特许经营可以绕开一些烦冗的报批手续。
10.特许经营不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明确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可能不适用于特许者向受许者直接供应的产品;
1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放宽了参与特许经营的中国企业范围,较小型新生企业也可以加入。
商业特许经营的新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系统建立了{dy}部综合性法规。它促进了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在零售、服务及其它领域国内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革命性影响。更重要的是,该条例在签定和执行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特许者—受许者的法律关系方面,为有效创建中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网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府指导。该条例广泛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包括餐饮业及服务业)的企业、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从而使中国有可能开放该领域,让国际特许经营商及其下属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进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了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二种基本形式,即直接特许经营(direct
franchise)和分特许经营(divisible franchise)或区域特许经营(area
franchise)。后者允许已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受许者将特许经营权在指定区域内授予其他申请者,而前者则不允许进行这种转让。
受许者也要具有类似的法人资格、相应的资源和管理能力。
第8-11条规定了特许者和受许者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此外,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至少十天前,以书面计划书形式向受许人提供特许经营的全部信息资料(第12条)。
特许者可以向受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1、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2、使用费:受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标准或比例向特许经营商支付的费用;
3、保证金:用以确保受许人忠实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受许者交付保证金,一俟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再将该保证金返还受许人;
4、其它费用: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双方认可的费用。
知识产权的转让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特许经营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第15条)。
其它法规的影响
建议外国特许者在中国寻求受许者时应注意解决原有法规带来的下列一般问题:
1、应对潜在受许者进行彻底调查,以确认受许者是否有法人资格,其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要求;
2、如果作为受许者的中方企业需进口设备或引进国外技术,如计算机软硬件、外国专有技术许可等,依照《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企业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应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注册;
3、在许多特许经营协议中,都有条款对特许者引进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加以规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规定,特许者应在3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由其授权的当地机关申请登记合同,受许者也应做好履行上述规定的准备;
4、对于上述情况,中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技术引进条例”)可以解释为、也可以不解释为要求中国受许者,即转让技术的接受方,在首签合同期满后可以继续使用所获得的技术,从而使受许者可能成为特许者潜在的竞争对手。特许者可以通过附加技术转让限制条款、控制技术转让方式、将特许权费与其长期价值挂钩及要求对继续使用技术索取适当补偿等方式来保护自己;
5、既然技术转让是特许经营必不可少的内容,技术引进条例所带来的如下限制条件可能会影响和制约特许者—受许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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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受许者采购不必要的原材料、产品、技术服务或技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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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许者自由选择原材料、零件、元件或服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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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许者利用进口技术所生产产品的价格、销售量或产品组合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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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许者开发和改进所获得技术的能力实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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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对受许者公开有关商业秘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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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方(特许者)必须保证自己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6、上述限制可能会严重阻碍特许者把自己的经营系统建成一个统一赢利整体的能力。国际特许商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特别审批,方可把上述限制条款加入特许经营合同;
7、现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分特许(区域特许)经营,默许了受许者向其他间接受许者转让相关商标权行为的合法性。
中国的商业新人缺乏丰富的市场经济经验,迫切需要向他们灌输管理技能,而且中国需要通过各种广泛渠道募集资金。在此情况下,特许经营可能成为一种推动中国零售、服务与其它行业发展的理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