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可以说,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zd1}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然而就是这样的“吃饭田”、“保命田”,尽管国家政策三令五申加以保护,还是在盘综错节的利益驱动下,正肆无忌惮地被污染、被占用、被破坏。本文所述主角“商丘市豫兴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商丘市夏邑县北镇乡,肆意占用该乡菜庄、灵庄大量基本农田建厂。
在夏邑县北镇政府东约一公里处路北,占地约40亩地。现在刚刚拉了两面院墙。据附近的村民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原来准备建药厂,不知什么原因没建成,现在改建塑料制品厂,占地42.7亩,被占地群众每亩地一年1000斤小麦,每年的6月份开始给村民xx。原先群众不同意征地,是乡政府强制群众征地的。该村一个姓苏的村民说,这是乡里的一个叫王飞的干部干的。在这块被征地的路对面,就是一块基本农田保护牌,上面赫然写着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划区区图和基本农田五不准。
基本农田里的建筑
仅离该厂几十米处的基本农田保护图
在该厂对侧的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清楚的看到夏邑县基本农田保护图镇乡菜庄 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及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从图上显示豫兴塑料管厂所占用的这些地就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豫兴塑料制品厂效果图
效果图左上角的红字
记者电话采访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李晓东,在电话里李队长说:“豫兴塑料制品厂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规划法,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土地手续,前几天局里已经第三次下过停工通知书并下发了处罚决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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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可以说,基本农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zd1}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然而就是这样的“吃饭田”、“保命田”,尽管国家政策三令五申加以保护,还是在盘综错节的利益驱动下,正肆无忌惮地被污染、被占用、被破坏。本文所述主角“商丘市豫兴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商丘市夏邑县北镇乡,肆意占用该乡菜庄、灵庄大量基本农田建厂。
在夏邑县北镇政府东约一公里处路北,占地约40亩地。现在刚刚拉了两面院墙。据附近的村民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原来准备建药厂,不知什么原因没建成,现在改建塑料制品厂,占地42.7亩,被占地群众每亩地一年1000斤小麦,每年的6月份开始给村民xx。原先群众不同意征地,是乡政府强制群众征地的。该村一个姓苏的村民说,这是乡里的一个叫王飞的干部干的。在这块被征地的路对面,就是一块基本农田保护牌,上面赫然写着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划区区图和基本农田五不准。
基本农田里的建筑
仅离该厂几十米处的基本农田保护图
在该厂对侧的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清楚的看到夏邑县基本农田保护图镇乡菜庄 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及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从图上显示豫兴塑料管厂所占用的这些地就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豫兴塑料制品厂效果图
效果图左上角的红字
记者电话采访夏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李晓东,在电话里李队长说:“豫兴塑料制品厂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规划法,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土地手续,前几天局里已经第三次下过停工通知书并下发了处罚决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