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安,苏旭,孙全富主编.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第二版.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7.
在事故情况下也可发生职业照射,特别是在应急响应初始阶段的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和在干预的后期从事长期恢复作业的人员。在要求干预的情况下,公众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区别是:公众成员会受到剂量,除非采取某种行动来保护他们,而工作人员不会受到剂量(在事件的初始阶段除外),除非决定让他们暴露于源照射之下。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合理的做法是继续在实践防护体系内处理工作人员的照射,尤其是在干预的后期阶段要这样处理。因为照射是从容的和受控制的,应认为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是适用的,除非存在一些引起使它们不适用的压倒一切的理由,例如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生命,或防止灾难性情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应该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使进行干预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剂量保持低于职业照射的{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这种限值以有效剂量表示为50mSv。IBSS和CBSS要求承担会使其受到的剂量超过{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任务的工作人员应是志愿者。
IBSS和CBSS规定,除下列情况而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应超过职业照射的{zd0}单一年剂量限值: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对于这些情况而言,通常防护目标应是使剂量保持在{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即有效剂量低于100mSv,皮肤的当量剂量低于1Sv,和对眼晶体的当量剂量低于300mSv)。不过,在抢救生命行动的场合,可认为明显更高的剂量水平是正当的,应该尽一切努力,使剂量保持在{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以下,以避免对健康产生确定性效应(即全身吸收剂量低于500mGy,或皮肤吸收剂量低于5Gy)。如果工作人员要从事的行动会使他们受到的剂量可能接近或超过{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该采取该行动。
对于可能受到大于{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剂量的工作人员,必须事先明确地和全面地告诉他们所伴随的健康危险,并且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有关可能需要的行动方面的培训。这些行动关系到公众和他们自己的防护。尤其是,应提供有关呼吸防护、防护衣的使用、屏蔽措施和碘预防之类防护措施方面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在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相对高剂量率辐射照射的场合,应在适当的时期内,提供有关剂量、剂量率和空气浓度方面预先规定的指南。
可能怀孕或哺乳的女性工作人员不应在应急现场作为初始响应人员从事抢救生命的行动或其他紧急行动。
4.3.1
除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雇用的那些工作人员外,参与干预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包括xx、消防队员、医护人员、疏散车辆的司机和乘务员之类支援人员。方便的作法是按以下三大类工作人员来考虑剂量监测和评估安排:
(a)
(b)
(c)
4.3.2
工作人员在干预的应急阶段所受的剂量,如有可能,应与在日常工作期间所受的剂量分开记录,但应在工作人员的剂量记录中注明。任何剂量评估所要求的准确度随着工作人员可能已接受的照射水平的增加而提高。某种预先规定的指南也许有助于对第1类工作人员的管理。这些指南用剂量和可直接测定的量(如剂量率或空气浓度)来表示。第1类和第2类工作人员的剂量,应使用适合现场状况的手段,如直读剂量计或报警剂量计,逐个进行监测。IBSS和CBSS还规定,干预结束后,必须把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告知所涉及的工作人员。
IBSS和CBSS规定:一般不得因为工作人员在一次应急照射情况下受到剂量而排除他们接受进一步的职业照射。但是,如果经历过应急照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超过了{zd0}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或者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则在他们进一步接受任何职业照射之前,应认真听取合格医生的医学劝告。应特别关注工作人员是否已经接受足以引起严重确定性效应的剂量。
这些关于控制从事干预活活动的工作人员所受剂量的安排,只允许在应急阶段采用。一旦应急干预阶段结束,从事诸如工厂和建筑物修缮、废物处置或场址和周围地区去污之类恢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关于职业照射的全部具体要求。
第3类工作人员的剂量评估,应与任何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相同,遵守正常的辐射防护制度。
4.4.1 审管控制的责任
等效采用IBSS技术要求的CBSS同时引用了前者对责任的表述内容。CBSS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应遵守有关要求。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主要责任是:贯彻执行职业防护与安全{zy}化和限制职业照射剂量的原则;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并根据需要定期培训工作人员;按照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必需条件。
这些要求承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是主要的管理职责。对于接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上岗前的健康监护和上岗后定期的健康监护。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的某些健康问题,可能应避免在高辐射水平区域工作或避免从事某些特定类型的工作。对怀孕的女性工作人员应该适用特殊的控制要求,并寻求职业医师的专门咨询,以避免在整个妊娠期内胚胎或胎儿受到超过公众成员剂量限值(1mSv·a-1)的照射。
同时,工作人员能通过自身的行动对自己和他人工作时的防护和安全做出贡献。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是: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标准的情况, 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
4.4.2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是指为实施对防护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指定或认可的一个或几个机构。审管部门有助于确保审管控制体系建立在充分的法律基础之上。审管部门应制订、颁布和实施为充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而对特定源做出的具体规定。这些审管安排包括:根据预计的剂量对工作人员的分类,对工作场所的检查,组织培训和剂量测量记录,对剂量测量和仪器校准服务的认可,对书面操作程序的要求,对职业健康监护所作要求和规定,等等。
4.4.3
对运行管理部门的要求旨在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建立一个实用的基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持对照射源的控制和职业性受照工作人员的控制。辐射工作场所正式的区域划分有利于对源的控制。按照工作场所需要和可能需要的防护条件和安全措施的不同,将其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是CBSS等效采用IBSS内容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目的在于便于进行放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的控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防止可能的污染扩散。
4.4.3.1
控制区(controlled area)是指在辐射工作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防止潜在照射或防止污染扩展。
控制区的确定原则: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控制区的防护管理要求: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的手段;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冼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4.4.3.2
监督区(supervised area)的确定原则: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监督区的防护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提供职业照射防护和保健服务是任何工作场所运行管理部门的一般职责之一。职业照射防护服务提供专家咨询、相应的防护条件和监测安排。职业保健服务则提供专家的医学建议、健康监护以及任何必要的xx。
4.4.4
CBSS对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a)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b)
(c)
(d)
(e)
除CBSS外,《放射xxxx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对个人防护用具的质量管理和检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4.4.5
监测(monitoring)指为评价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结果的解释监测。职业照射的监测、评价和报告的责任在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zy}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4.4.5.1
监测的基本的正当性必须用下述方法得到,即监测有助于达到或说明防护水平是合适的。监测在工业关系,公共关系,有时在科学研究,如流行病学或在确定对个别工作人员表现出对健康不利的事件时的责任等方面都有附带的好处。监测计划可有助于确认工作场所的分级和探测工作条件的变化,它有助于xx疑虑并可以提供用于再评审{zy}化大纲的资料。但是这些好处本身并不能给出某一监测大纲的正当性。
尽管监测重要,但它只不过是放射防护技术,本身并不是目的。必须由运行管理部门担负制定监测计划的主要责任。监测计划应根据事前的放射评估并考虑法规要求来设计。
对于监测计划的目标和设计应该明确地规定和记录。设计应当包括解释与防护目标有关的结果的根据。所有这些方面都应该定期再评审,时间间隔由管理部门决定,或者在设备运行发生重大变化之后,或者是出于法规的要求。这种评审的目的应该是确保监测计划保持适当,当重新评估区域的划分时,常规监测的结果应作为一个因素。
4.4.5.2
监测计划可再细分为很多不同类型。{dy}级细分和监测目标有关。
(a)
(b)
(c)
第二级细分涉及到监测的位置。
(a)
(b)
工作场所的监测可以再细分为外照射监测、空气污染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可再分为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和皮肤污染监测。监测计划的细节受辐射类型、能量以及所涉及的核素的影响。
4.4.5.3
CBSS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并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大纲所获得的结果予以记录和保存。
工作场所监测内容和频度的确定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监测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拟测量的量;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监测的质量保证: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4.4.5.3
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以个人剂量监测为基础。个人监测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02—2002)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 169—2006),个人剂量监测资料和数据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的必备条件之一。鉴于个人剂量监测对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辐射健康效应评价具有特殊意义,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将在第6章作专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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