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

关于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

2010-03-22 19:13:39 阅读10 评论0 字号:

《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是按段划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按照农产品的品种确定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应在流通环节依法履行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理由如下:   

{dy},《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是转致条款,而不是免责条款。这一规定只是说明,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除“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公布安全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其他的应当转致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   

第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dy}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进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可以确定,工商部门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违反第三十三条{dy}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行为,销售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承担法定的监管责任。   

第三,《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工商部门对部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例如,工商部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虽然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转致适用的规定有冲突,属于立法上的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也以法定形式证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应在流通环节根据上述规定对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并对下列五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是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二是销售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是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四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是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对{dy}种、第二种、第三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查处,对第四种、第五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查处。

附录: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xx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xx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xx生胶和xx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xx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xx或xx、灌装等,制成的巴氏xx奶、超高温xx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xx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关于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