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法制函[2010]35号的强烈抗议_天涯博客_有见识的人都在此_天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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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法制函[2010]35号的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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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反复研究,证实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对我们原本所述法理视而不见,滥用权力“挣着眼睛说瞎话”!执意“确认南府发[2008]15号继续有效”而侵害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确确实实是违法违规文件,尤其是该文件中“征地预公告期限(两年)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这一条款,既违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剥夺了新增村集体成员的生存权利和民事权利;也违反了土地法、国务院、国土部有关征地须公告才能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的规定;又违反了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还违反了国土资厅函[2003]203号关于《南宁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复函中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两年暂停入户与分户”相当于公告之前的新增人员(主要是妇女和新生儿)不得吃不准住也不能发展,也就是非法剥夺人权。决策者们啊,你饿几天看看是什么滋味!再者,“预公告”不能取代或等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开始施行)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国土资厅函[2003]203号批复同意南宁市实施的征地程序:(仍须有公告)
    确定征地范围→发布预公告→协商、报批→公告→实施补偿安置→供地
    综上所述,征地正式公告后才能实施补偿安置程序和公告令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一条款早就法定了征地正式公告之日才是确定补偿安置对象、界定补偿安置人数的时间合法切入点。既然没有公告,我们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那么,(南府发[2008]15号)在补偿安置对象的界定问题上选取的是预公告而不是公告,我们就有权拒绝接受选取预公告来剥夺人权的(南府发[2008]15号)违法文件。因此,(南府发[2008]15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认真解决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特此敬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主持公道!废止(南府发[2008]15号)违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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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和德村16队  农民群众
                    联系人:黄杰雄07712164780  黄杰文15277098511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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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南法制函[2010]35号与立法建议各一份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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