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达格式作了规定,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H代表化学药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分装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保健药品,Z代表中药。8位阿拉伯数字的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他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笔者曾根据药品批准文号查获过几批假药:
1.标识为健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骨痛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328”,标示“成分”:人参、血竭、白花蛇、曼陀罗等。
2.标识为山西天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咳喘安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1022508”。
山西省行政区划前两位应为“14”,而不是“51”。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文号为“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迪康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喘舒片”的批准文号,属于盗用他厂药品批准文号。
3.标识为云南大理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九味鹿茸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82030292”。
我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根本就无“82”,上述产品为假药无疑。
4.标识为河南健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骨痛康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056069”。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并无该文号信息,进一步调查得知其为假药。
全国各省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1-台湾,81-香港,91-澳门。
文字作者:董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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