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约定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然而,自2008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为李提供了服务,所以李理应支付物业费。但李的房屋的确处于空置状态,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费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费,最终判决李支付所欠物业费3万元。
物业不服,提起上诉,称公司与李所签约定里详细说明房屋空置时仍需缴各项费用,而且即使李房屋空置,他们仍然向他提供了物业服务。
李则辩称,物业控制大楼空调的提供时间,使得他的租赁和经营都受到影响,物业供热系统每个单元都有具体的使用窗口,有使用量,房屋空置期间,的确是降低了物业服务费。
上海一中院运用{zg}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应当支付相关物业费。且双方签订的约定也明确表明,房产如空置时,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