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福旺多超市在春节来临之际,长期销售部分过期食品,在了解中发现,对经销商、零售商处理过期食品的监管上,存在漏洞。 来到该超市拿起这里销售的一个鸡腿询问价钱,一名导购答道:“3.8元一个”,询问对方货物是否过期的,对方连连否认。当询问怎么看生产日期时,店面销售人员都不知道在那看生产日期。记者在鸡腿外包装的边部看到生产日期标注是2009年7月,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居然还在继续出售。试问该店的营销观念在 哪里?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侵害人民的利益和健康? 鱼龙混杂中的过期食品 随后,来到所谓的办公室见到了当班店长,店长对记者说:因为最近顾客多,人员有点忙乱,可能没有发现这些过期食品,但是过了一会又说是刚进回来的货,厂家在里面参的过期的自己也不太清楚. 对此,我们心中不由产生了疑惑:这样在市工商局楼下的企业对自己进货食品过期不过期都不清楚的企业怎么在当地立足?企业现在怎么就对自己的信誉一点都不关心?拿人民的健康就不当回事情? 相关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为有力打击商家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因此,你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关键就是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xxx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就属于掩盖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也将“销售失效、变质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 我就是当事人, 发表于2010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