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 1.甲类卷烟 45%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 30%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 25%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 20%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元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220元/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 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 5.其他酒 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6.酒精 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5% xx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四、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五、护肤护发品 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七、xx手表 20% 八、游艇 10%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实木地板 5% 十一、成品油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1.汽油 0.2元 升 含铅汽油按0.28元/升 无铅汽油按0.2元/升 2.柴油 0.1元/升 3.石脑油 0.2元/升 1吨=1385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4.溶剂油 0.2元/升 1吨=1282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5.润滑油 0.2元/升 1吨=1126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6.燃料油 0.1元/升 1吨=1015升,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7.航空煤油 0.1元/升 1吨=1246升 十二、小汽车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1.乘用车 3%——20%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三、摩托车 3%-10%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十四、汽车轮胎 3%-10%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