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贵人”茶叶商标纷争尘埃落定
国家商标评审委认定“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并撤销该注册商标;海口中院裁定准许该商标纠纷案原告撤诉
核心提示
中新海南网2月17日电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今年1月,×昌苦丁茶场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海口中院近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茶叶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某苦丁茶场状告众多商家
称该茶场注册商标遭侵权
海南×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此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了“兰贵人”为该种苦丁茶的商标。2003年5月,国家商标局核准“兰贵人”为×昌苦丁茶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糖等)。
海南万福隆百货公司(下称万福隆)等商家在×昌苦丁茶场取得“兰贵人”注册商标后,依然在其商场内销售包装上突出使用“兰贵人”字样的部分品牌的茶叶。
×昌苦丁茶场认为,在最xx的安溪
万福隆辩称并没有侵权
“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
对于×昌苦丁茶场的起诉,万福隆辩称:“兰贵人”茶在市场上早已使用,安溪铁观音尤其在我国南方等省区都有广泛生产和销售。在×昌苦丁茶场申请注册前,商场也在生产和销售“兰贵人”茶。万福隆与其他广大茶叶经营者一样以“兰贵人”作为茶叶名称而非商标使用,而且,产品包装在“兰贵人”注册前后均没有变化,并没有假冒“兰贵人”商标之意。总之,“兰贵人”是茶叶行业公知公用的茶叶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安溪铁观音不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兰贵人”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兰贵人”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受理了该注册商标争议,依照《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在“兰贵人”商标争议的结果没有出来前,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所以,万福隆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万福隆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以免造成各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海南茶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要求撤销“兰贵人”注册商标
×昌苦丁茶场起诉万福隆等商家侵犯“兰贵人”注册商标权的案件,安溪铁观音在海南茶叶行业产生极大的反响。不但被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的从事茶叶生产、销售的商家觉得冤,就连一些没有被起诉但与“兰贵人”注册商标有关的茶叶生产、销售商家也为之一震。
2003年7月,海南省茶叶行业协会以“兰贵人”乃茶叶行业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茶叶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来注册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
海口中院暂中止案件审理
等待商标评审委裁定结果
2005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兰贵人”注册商标纠纷案。海口中院对该案审理认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企业众多,且“兰贵人”商标权的效力争议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为正确、稳妥处理本案,海口中院当时做出裁定,对“兰贵人”注册商标侵权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海口中院拟等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兰贵人安溪铁观音”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后,再重新对该商标纠纷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评审委撤销该商标
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在争议商标“兰贵人”正式注册之前,我国南方市场上已存在以“兰贵人”为一种添香加味乌龙茶名称使用的情况,且以“兰贵人”为名的茶叶在我国南方较大范围生产和销售,被相关公众普遍接受,“兰贵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在茶商品上已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兰贵人”茶叶注册商标应予撤销。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2009年1月9日,×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安溪铁观音,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准许×昌苦丁茶场撤回起诉。至此,历时5年余的“兰贵人”注册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海口部分茶叶零售商
不知“兰贵人”为通用名
昨日上午,记者对海口国贸、龙昆南路等地的一些茶叶零售商进行采访。多数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表示,不知道“兰贵人”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也不知道“兰贵人”能不能注册为茶叶的商标。
海口国贸铭×茶烟酒商店的老板陈先生说:“我以前安溪铁观音听说过一些茶叶生产和销售商因‘兰贵人’商标纠纷而打官司,但不知判决结果如何,也不知道‘兰贵人’是否属于茶叶的通用名称。”在该商店的货柜上,记者看到上面摆着4种“兰贵人”茶叶。
龙昆南路×瑞商行的女老板何女士则表示,该店只是一般的零售商,对于“兰贵人”茶叶商标根本不关心,也不清楚“兰贵人”茶叶商标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看到,该商行里有3种牌子的“兰贵人”茶叶。
在数名接受记者采访的茶叶零售商中,只有海口府城的福建籍茶叶零售商张先生知道“兰贵人”为茶叶的通用名称。
案件解析
海口中院有关法官介绍,本案虽为商标侵权纠纷,但安溪
A、“兰贵人”能否注册为茶叶商标?
本案中,中国茶叶协会、流通协会、南方各省区茶叶协会以及其他茶叶经营者的陈述意见可证明“兰贵人”茶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等乌龙茶产区广泛使用。而在海南,“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兰贵人”茶的使用历史、范围和相关公众对该茶的认知,可以认定“兰贵人”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兰贵人”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因此在各种安溪铁观音法规以及茶叶词典、论著中均找不到该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消费者难以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经营者联系在一起。通用名称不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区别、导向功能,即没有内在的显著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其他茶叶经营者即使安溪铁观音使用“兰贵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兰贵人”商标最终被撤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亦在情理之中。
B、法院为何要中止本案诉讼?
据分析,对于本案中止诉讼问题,海口中院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方面认为×昌苦丁茶场的商标权明确而有效,万福隆等商家的侵权事实清楚,应尽快判决以维护×昌苦丁茶场的利益;另一方面认为,“兰贵人”在南方几省区被用作茶叶名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该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一定问题,且商标主管机关已受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此外,本案对茶叶行业的影响巨大,涉及广大茶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中止诉讼是最审慎、周全的考虑。经权衡,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该法官称,中止本案诉讼可省却诸多的司法程安溪铁观音序和负担,使双方专注于商标撤销程序,有利于行政部门作出公正裁决,更有利于法院正确裁判案件,平息纠纷,彰显和提升司法裁判的xx和公信力。本案以×昌苦丁茶场撤诉而告终充分说明了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正确性和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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