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1126

兴安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1126

2010-03-16 16:46:38 阅读7 评论0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安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兴安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 施 细 则
 
{dy}章  总则
 
{dy}条 
为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办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桂卫农卫〔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的对象
 
第四条  户籍在兴安县的农村居民。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集
 
第五条 
筹资渠道及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构成,筹资金额每人每年150元。其中:①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③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7元;④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3元。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数核拨。
第六条 
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户缴费时要出示户口簿。有子女在农村,但独立生活的60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一户以上随其参加。
第七条  符合民政局、计生局、残联等单位代缴条件的,个人缴费资金由上述单位代缴。
第八条  缴费时间: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底(外出打工人员可延长至2010年2月底)。
第九条  缴费地点:乡村卫生组织服务管理一体化辖区卫生所(室)。
第十条 
缴费方式:收费人员收费时要开具正式收费xx给农户,并定期将收缴的新农合资金、参合人员登记表、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核实票款相符后,上缴县合管办存档。参合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号码栏中,只填户主身份证号码,参合人员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号栏中2005年、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已参合的农户要注明本户的医疗证号。2010年缴费xx须如实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并粘贴在医疗证上。
 
第四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使用及补助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家庭帐户管理相结合。
1、按每人每年150元筹集的新农合基金,其中30元用于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含代缴人员)
门诊家庭帐户的使用:①原来未用完的家庭帐户资金,由乡(镇)合管办统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②2010年度的门诊家庭帐户资金,由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核定参合人员名单、金额报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的村卫生所(室)报帐。③门诊家庭帐户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由县合管办根据各乡(镇)的参合人数核定其门诊家庭帐户总金额,再由乡(镇)合管办按照各村委的参合人数,核算给定点村卫生所(室),实行分片包干使用,代缴人员的门诊家庭帐户由本人到乡(镇)合管办报账。门诊家庭帐户报帐实行垫支制,县合管办按参合人数每人0.5元,预支给乡(镇)合管办,定点村卫生所(室)给参合农户报帐后,定期到乡(镇)合管办报帐。④各村卫生所(室)的报帐点由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商定后,报县合管办批准确定。
2、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在总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20元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报帐、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补助、大病补助和提留风险金等。
3、县、乡(镇)合管办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门诊费用报帐管理:参合农民可在兴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垫支后在参合所在地村卫生所(室)报帐,门诊费用补偿从家庭帐户中列支,起付线为0,报完家庭帐户总额为止,超过自负,若年内门诊费用未用完,家庭帐户余额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能提取现金和抵扣下一年度合作医疗缴费。如下一年度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家庭帐户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住院补助。
各报帐点村医对管辖区农户参合及报门诊家庭帐户情况要按县合管办的要求详细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住院费用报帐管理:住院医药费用先垫后报。①报帐地点:参合农户在已开通网络报账的定点医院住院,手续齐备后可直接报账;县外住院及其他情况回参合辖区乡(镇)合管办报账。②报帐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上班时间,随到随报。③报帐需提交材料:出院通知单、疾病诊断书、有效住院xx、费用总清单(或一日清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收款收据。④县外住院应先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应在住院三天内打电话告诉县合办,然后到县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⑤外伤病人报账时必须附门诊病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如实写明病人受伤情况及原因)。
既参加了新农合,又购买了其它商业保险的,因病住院(符合新农合报账范围),应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报帐手续后,携带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和原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章)到县合管办审核后,回辖区乡(镇)合管办按程序进行报帐。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产妇顺产每例补助300元、剖宫产600元,产后大出血或子痫按住院补偿,孕产妇可享受50元免费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检查费由县新农合办公室支付给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母婴捆绑补助规定,参合孕产妇当年出生的婴儿住院可纳入报账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1、起付线:①县内乡级医院住院100元;县内县级医院住院300元;县外公立医院住院500元。②慢性病门诊xx起付线:县外医院按500元,县级及乡镇医院按300元,每年只扣一次。
2、住院补偿比为:剔除自负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86%;县内县级医疗机构
(县医院、两江医院补偿62%;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补偿67%);县内骨科住院病人补偿
62%;县外医疗机构补偿45%。精神病在桂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及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按62%比例报帐(起付线500元);县外私立定点医疗机构补偿35%。
3、外伤病人除xx、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xx、自残等,其他所有外伤病人纳入补助范围,但不享受大病补助,且不能网络报账,必须到辖区乡(镇)合管办报账。
4、慢性病门诊xx补偿比例,慢性病补偿暂定五种:
①肺结核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xx,补偿比例62%。
②尿毒症(xx于血液透析xx)、癌症患者(xx于化疗和放疗)、糖尿病(xx于降血糖xx)患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县外医院、县级及乡(镇)卫生院xx。补偿比例县外医院45%;在县级定点医院和乡(镇)定点卫生院门诊xx,补偿比例62%。精神病患者由设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诊断,若有残联专项补助费用的人员,核算时剔除这部分费用后再按新农合有关补偿规定给予补偿(精神病患者补助的xxxx于在设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就诊的xx,其他医疗机构的医药xx不得纳入审核报帐的范围),补偿比例62%。
5、注射狂犬疫苗执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次补助50元。
6、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六条  大病补助:大病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5万元,大病补助在2011年元月视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
1、《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药品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诊疗项目范围》(桂卫农卫[2006]20号)所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范围和自付部分费用范围以外的费用。
3、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因病情需要到本县县级医院做CT、输血前五项检查的费用,可计入本院住院费用之中,并按乡镇补偿比补偿。
4、住院期间需要输血或做血透xx的费用可计入本院住院费用,按同级比例补偿。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加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xx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50%计入报帐基数。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多功能心电监护、纤维镜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xx项目,体外震波碎石。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材料支付)。
2、xx项目类。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腹腔镜检或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
3、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4、因工受伤的参合农民,住院后没有得到工伤赔偿的,可凭xx原件报帐。若已得到部分赔偿或保险公司赔付的未报部分按新农合规定补偿。
5、由病理性疾病引起的继发性不育不孕症住院可按同级医院住院报帐(人工辅助受孕除外)。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1、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费用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⑤自治区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xx。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前急救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
非疾病xx项目类:①各种美容、xx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②各种xx、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xx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xx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xx、检查和xx器械;④心脏瓣膜置换。
xx项目: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xx项目。
3、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加班收费;④膳食费、购物费;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有: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③戒毒、戒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⑤违法犯罪或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xx、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xx、自残等;⑥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有责任人已全额赔偿的)、医疗事故、他杀、他伤等;⑦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xx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⑧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⑨个人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⑩到各级疗养院住院或疗养的费用。⑾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①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者;
②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服务费用;③挂床住院、挂名住院;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务工患者需住院xx,未报告县合管办人员的医药费用;⑤未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资料、手续不全的。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2010年新参合农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所在乡村卫生所(室)医生在收费时填写和发放,一户一证,医疗证不得涂改,否则该医疗证作废。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对医疗证的管理。原来已参合的农户,2010年不更换新证,在全户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栏中标注2010年(人数)。原来已参加的人员,2010年继续参加,要以户口本为准对原来医疗证中错误的名字进行修正(不得写别字及同音字);原来已参加的人员,2010年不参加,要在备注栏中标注05和(或)06、07、08、09字样,
并在医疗证参合家庭成员登记表姓名栏中划两横线,2010年新增参加的人员,在医疗证参合家庭成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要标注10两字。原来已参合但2010年不参加的农户的医疗证要收回。2010年新参加的农户新发医疗证编号仍然按下列方法进行,乡镇编号+村委编号+自然村编号+新参合农户序号。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要凭证就诊,凭证报销。
医疗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到乡镇合管办核实后再补发。
第二十四条  新发医疗证编号按下列方法进行,乡镇编号+村委编号+自然村编号+新参合农户序号,序号从01开始。
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共用九位数字,前两位为各乡(镇)固定编号从01—11,后五位为农户顺序编号。
固定编号具体分配如下:兴安镇:01;湘漓镇:02;界首镇:03;严关镇:04;溶江镇:05;高尚镇:06;漠川乡:07;白石乡:08;崔家乡:09;华江乡:10;金石:11。
顺序编号编码时从00001起编,一户一码,不能重复。
 
第六章  门诊就诊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院、两江医院、兴安镇卫生院、湘漓镇卫生院、界首中心卫生院、溶江中心卫生院、高尚中心卫生院、严关镇卫生院、漠川乡卫生院、白石乡卫生院、崔家乡卫生院、华江乡卫生院、金石卫生院、全县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义务的卫生所(室)。
第二十六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报县合管办批准备案,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xx。慢病病人在本辖区乡(镇)合管办报帐,报帐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xx、慢性病审批单、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有效xx、门诊xx。
慢性病门诊有效费用是参合人员年内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xx,在村卫生所(室)xxxx无效。
 
第七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内住院xx定点机构。县级定点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两江医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兴安镇卫生院、湘漓镇卫生院、界首中心卫生院、溶江中心卫生院、高尚中心卫生院、严关镇卫生院、漠川乡卫生院、白石乡卫生院、崔家乡卫生院、华江乡卫生院、金石卫生院。
第二十八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在本县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xx;②转到县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xx的,持县内县级医院或县内乡镇卫生院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审批备案;③急重病人可先就近在公立医院住院抢救,次日凭医院疾病证明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xx的,在入院三天之内要电话报告县合管办,入住医院应当是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单位。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各医疗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xx规程,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县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同书》条款,严格执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桂卫农卫[2006]20号),超范围用药不予报销,超目录外用药及检查要履行书面告知制度。已报销的扣除医疗单位拨款。各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乱用、滥用药品,不开大xx,不开搭车药。医疗单位开具疾病诊断书要真实,不能弄虑作假。
新农合软件系统管理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推行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代付参合人员补偿费用,县合管办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已开通网络报帐的定点医疗医院,要严格按照《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审核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报帐,不得虚构病例报账,否则由此引起多支付的补偿金额由该医院自行负责,并追究责任
 
第九章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调整和充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分管卫生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局、县扶贫办、兴安报社、残联等单位领导及各乡(镇)长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乡镇成立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合管办由专职人员和卫生院兼职的医疗审核员组成,分管卫生的副乡(镇)长任合管办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职责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5、定期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挥{zd0}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者权益;7、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9、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调整和充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委员会
主任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县政协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县人大财教工委主任、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组成。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第三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委员会职责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资金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职责
1、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审定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3、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切实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正、合理使用。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5、负责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转诊审批管理,审批慢性病、外伤病种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
7、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
8、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9、定期对乡(镇)合管办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10、及时审核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网络报帐的代付补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制度
1、办公室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擅自离岗。
2、勤政廉政,秉公办事。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及时按规定办理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相关手续,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行为。
5、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宴请、“红包”,不吃、拿、卡、要,坚决杜绝钱权交易。
第三十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工作制度
1、医疗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依章办事的原则。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2、对门诊、住院费用的结算审核要认真、仔细,每一个xx、检查、药品项目必须与收费明细项目相一致。
3、对所有审核对象必须一视同仁,严禁为领导、亲属、朋友、熟人送人情。严禁违规操作。
4、每月对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一次以上。
5、发现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农民缴纳、社会筹资、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确保基金封闭运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实行专户集中支付,门诊及住院费用均实行现垫后报制,门诊费用在指定的村卫生所(室)报帐,乡镇、县级及县外住院费用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报帐。(开通网络报帐的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医院直接报帐)。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用于办公经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情况分别报县合管委和监委会领导。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1、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2、公示的内容应该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内容要详细、清楚,统一格式,公示地点尽可能到村委会。
3、公示的内容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对公示内容不清楚,相关人员要对其作出耐心解释,保证基金运行的公开透明。
第四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县合管委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通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合作医疗阶段性工作,研究分析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问题。
3、县合管办对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各种登记、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登记及报表的规范性和数字的真实性,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运行。
4、县合管办每季出版合作医疗简报,简报送县四家班子领导及两委委员及各乡镇合管办。
5、县合管办每月5日前,向乡(镇)合管办通报参合人员网络报帐情况。
6、各乡(镇)合管办每月5日前向县合管办报告辖区内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及住院分娩补助报销月报表及报帐人员名册。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资料要分乡镇分门别类存档,便于查询。
2、档案室要有铁门、铁窗,以防档案被盗、丢失。
3、做好防火工作,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齐消防设施,经常检查电器、电路,室内离人即切断电源。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力求档案不受损失,尽量延长档案寿命。
5、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查阅档案必须要有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6、办公室要建立如下档案:①基线调查材料档案;②入保登记情况档案;③缴费情况档案;④住院费用补偿档案;⑤门诊费用补偿档案;⑥统计报表档案;⑦文件档案;⑧计划、总结宣教材料档案;⑨督查情况档案;⑩投诉材料档案;⑾财会档案;⑿会议资料档案;⒀住院分娩补偿档案;⒁参合农民健康体检档案。
第四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计算机为公有财产,严禁搬出单位使用,严禁随意调换配件。
2、严禁在计算机上聊天,玩游戏,游览黄色内容。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计算机病毒信息,一旦发现计算机染有病毒,其他计算机立即停止通过局域网访问。
第四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票证表册管理制度
1、各种票证、表册县合管办统一印制,印制要有计划。
2、县合管办发放表册要有登记,乡镇合管办到县合管办领取各种表册。
3、票证、表册要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书写正规,字迹清晰,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统计及时,报表无误。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对在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者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对举报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两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到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合管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辞退或分流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1、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2、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3、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4、有意拖延兑付报销补助和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5、套用、转借合作医疗预拨资金,造成补偿短缺的;
6、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xx明或知情不报的;
7、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8、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资格:
1、出具虚xx明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2、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3、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4、不执行诊疗常规,采用挂名挂床住院、做假病历、开假xx、分段记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5、经群众检举且违规事实成立,损害了合作医疗声誉的;
6、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由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十九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追回补助费用外,两年内不准参加合作医疗。
1、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xx或住院费用—日清单,冒领合作医疗资金的;
2、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为未参合人员骗取补助的;
3、无理取闹,蓄意制造混乱,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
4、故意涂改医疗证上报帐金额,或撕毁报帐帐目来骗取合作医疗资金;
5、未参加新农合而患病却冒充其他参合人员住院的,除追回补偿费用外,两年内不准参加新农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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