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的计算方法,部分人员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极易引起工程造价的纠纷,所以正确认识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算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检验试验费的列项
1、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前,检验试验费用由施工企业负责支取并且直接委托质量检测部门实施具体工作,其作为定额直接费考虑,如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检验试验费属于其他直接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是指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不包括在该费用中,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所以根据2001年定额的有关规定,该费用也不应xx由施工企业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2、在执行工程量计价之后,检验试验费用作为措施项目费用列项,由施工企业根据计价表要求进行自主报价。其费用同样是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是指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不包括在该费用中,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检验试验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易产生的纠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关于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和结算方法容易产生各类纠纷。如部分业主始终认为该费用应xx由施工企业承担,或是只愿意承担定额或计价表中规定的费率,超出部分仍然由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在招标文件或是合同文本中会出现类似条款:“本工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或是“ 检验试验:投标人报价必须考虑全部的费用,结算时由发包人根据xx在定额规定内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还有部分业主将检验试验费与分户验收费用混为一谈,认为计取了分户验收费用,就不能再计算检验试验费,这样理解都是不正确的。此外部分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所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而其中的检验试验费用因此不能增加费用,使得施工企业遭受损失。
三、关于检验试验费正确计取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发布了苏建质(2004)3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的主要精神为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等,更重要的是提出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社会责任重大。长期以来,大量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一直是由施工方委托、监理或建设方见证取样。随着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施工方委托,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所以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改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即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从而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发布了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2004计价表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取标准调整为:建筑与装饰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调整为0.18%;安装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市政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也即因为检验试验费用委托方和支付方式的改变,施工企业无须承担向质量检测部门支出的这笔费用,只需配合试样制作封样送达工作即可,所以相应地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也随之降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苏建价函(2006)91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列支问题的答复》规定: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送检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其费用按相应规定费率计算。除此以外的检验实验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但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概、预算时,可将材料检验试验费单独列入工程建设概预算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与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5~1.5%计取。工程结算时按实结算。该文件是针对上述文件发布之后,部分业主没有正确理解其文件精神,直接委托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试验,但是仍由施工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对该费用的列项和计取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即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后,其费用应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应由施企业承担。
四、关于检验试验费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企业检验试验费为通用措施费项目,即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拭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建筑工程为0.2%、单独装饰0.2%、安装工程0.15%、市政工程0.15%、仿古工程0.3%、园林绿化工程0.06%。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检验试验费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为有利于工程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应确保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应在通用措施项目中列出此项费用,避免发生漏项,而施工企业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合理报价,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相关的质量检测机构并直接支付相关发生的费用。
此外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格规范》条文4.7.4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而检验试验费的测算基数一般为整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所以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有相应条款约定,即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的工程,因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有所增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其增减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也应计取相应的检验试验费。
综上所述,应根据各类国家政策性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正确计取检验试验费,才能避免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