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和完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对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为建设单位后期的环保设施验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投入运行,
关键词: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工程 三同时 监督管理
环境工程监理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的工程监理工作。从2003年国家对13个重点建设项目试点到各省市陆续试点只有5年时间,目前仍在试行阶段。根据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07年发布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环境工程监理,本办法所称环境工程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期的环保措施和为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全过程 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2]。
一、我国目前环境工程监理现状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是管理办法对环境工程监理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环境工程监理十分薄弱,只有试行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环境影响、施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试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 就建设方而言,很多建设方认为工程环境监理不仅增加投资,而且会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又因为环保批复和环保验收的规定不得不做,所以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实在不行就补。建设方在接受工程环境监理时的态度很明确,不能影响工程的进度,同时要求环境监理方包揽或协助工程通过环保验收。
二、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在增加,在日常对企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偷排。该类型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但是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布设暗管,在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利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空档,非法利用暗管进行偷排。2、污染设施运行不正常运行,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非法排污。该类型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表现为建成后,无法正常投入运行,不能进行正常的竣工验收,利用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延长试生产期限。3、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间断运行不正常。该类型的污染防治设施能够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会间隔的出现不正常运行现象。对于{dy}类型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由于企业的暗管位置埋设比较隐蔽,一般无法发现,往往只有等到该类型企业非法排污被群众发现投诉后,经现场举证,才可查获。第二类型企业为业主蓄意拖延,造成污染设施不安正常施工程序进行,故意非法排污。第三类型企业为污染设施通过正常验收,但是由于日常管理、操作工人、设备等故障,而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由于企业污染设施已经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根据现有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不能客观、实际的从源头对建设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比较被动,不能掌握主动权。
三、环境工程监理的范围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试行办法》对需实施环境工程监理的企业的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程度和环境敏感性,下列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工程监理:
(一)电镀(含表面处理)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二)线路板、印染、制革、制药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500吨/天以上的项目;
(三)化工、造纸行业:生产废水产生量在1000吨/天以上的项目;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其它项目。
具体的需要实施环境工程监理的企业范围,在国家没有明确具体范围时,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实当地的实际情况、“三同时”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等精神,制订适合当地的需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企业范围。
四、环境工程监理对策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效的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非法排污,有必要在企业的施工期,实施环境工程监理,特别是污染设施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结合目前的实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目前环境工程监理的薄弱的现状。
(一)尽快《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将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常规环境管理中,将有较重污染或较大生态破坏的行业都纳入工程环境监理的范畴中,并将环境监理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准入制度。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参与环境工程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并加大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实行业绩考核。
(三)加大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实行分类对待,对于重大的环境影响类型的项目,在无明确的环境监理单位时,必要时考虑可以抽调专门监督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实施管理,确保污染设施能够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
(四)建设作风正、技术硬的工程环境监理队伍。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对各环境监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强调环境监理公司不能屈从于经济利益而在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上打折扣。在环境监理技术上抓紧对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既要有理论培训也要有实践培训。
(五)监理方和建设方要密切配合。在工程环境监理合同中就应明确建设方和监理方的职能和责任,而且明确不能将监理公司保证通过环保验收条款列入合同。建设方在合同中应承诺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行事,监理方在合同中承诺按相关环保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实施环境监理。
(六)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协调建设方、施工方和环境监理方的关系。对于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目前国家已经意识到实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陆续在“新建铁路青藏线”、“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等建在生态敏感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xxxx工程,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过工程环境监理的试点工作,尽快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环境监 理工作内容、工作形式与工作经验,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期望环境工程监理制度能够尽快建立并有完整的体系和制度来保证得到真正的执行。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