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展台设计搭建---苏州阿克美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_ ...
10月22日到25日,第八届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eMEX 2009)将在金鸡湖畔的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行。7月2日,国家商务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联合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本届展会将新设太阳能光伏馆和3G通信馆,全面展示当代IT{zx1}技术和产品。同时,为了减轻企业参展压力,携手应对金融危机、共迎产业复苏,省、市政府推出补助措施,对累计参展3年以上的厂商免收展位费,对首次参展的厂商也有展位费减半的优惠。 1、正式报名于2008年3月起,至展位额满为止。
2、报名应缴资料

应缴资料缴交方式参展合约书(报名表)请于网上填写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传真或邮寄展出产品型录传真或邮寄展位费支票或汇款水单支票邮寄,汇款水单传真或邮寄
3、报名方式:
     大陆联络处:
        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4楼(215011)
     电     话:+86-512-68083188   展览服务部
     传 真:+86-512-68083288
      
           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昆山办事处
         地   址:昆山市柏庐南路中茵广场B座910室(215300)
         联络人:宋 欣 小姐  
         电   话:
+86-512-57007117 
         传   真:+86-512-57007127
         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办事处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27楼A-F(518001)
       联络人:孙 勇 小姐  
       电   话:+86-755-25194884 
       传   真:+86-755-25194901


台湾联络处:
     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公会 苏州办公室
         地     址:台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号六楼
         联络人:邱怡婷 小姐     [email=[ft=,,Verdana]ethel@mail.tca.org.tw]ethel@mail.tca.org.tw[/email]    
         电     话:+886-2-25774249#275
         传     真:+886-2-25785392
        


4、报名注意事项:  
  • 参展合约书递交后的1个月内,支付展位费的50%作为不能退还之订金后,合约书方为有效。
  • 7月1日后报名厂商,需交清全部展位费用后,合约书方为有效。
  • 请将参展合约书、展出产品型录、展位费汇款单一并寄回或传真至经办单位。
  • 展位位置由经办单位依展品分区规划,按展位面积大小、报名先后顺序由参展商自行选择。
  • 展位内如遇柱,每根柱子减免500元(人民币)。
  • 标准展位如需自行装潢,请与经办单位申请,经办单位将不提供任何基本展具,不打折、不退费。
  • 参展厂商的展品,必须符合展览主题及内容,经办方将保留对不符规定厂商及展品,拒绝厂商参展并立即封闭现场展位的权利,一切损失将由参展厂承担。若有损展会形象,经办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 退展:参展商向展会经办单位发出带有其签字盖章的书面通知,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将纳入本展联合宣传费用。  
  • 经办单位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参展费用 单位:人民币 项 目面 积标准价特装展位36㎡起9㎡=8800标准展位9㎡起9㎡=7800
展位费用缴纳:
     定金:报名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展位费的50%。
     尾款:展位确认后的15天内缴清。(7月1日后报名,一次性缴清全额展位费用。 )
     说明:已缴费用即纳入本展会联合宣传费用,概不退还;逾期不缴纳者,视同放弃,原保留权益取消。
展位费用缴纳方式:
1、寄支票
         支票抬头: 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 苏州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4楼
         收件人 :   常静娅   小姐
2、汇   款
         账     户:   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 营业部
         人民币账号:401-009-18468608092001
  美金账号:   401-009-18468608092014
   

展位租赁说明1、特装展位以9㎡为基本单位,36㎡起租,不提供任何展具及装潢,由参展厂商自行设计装潢。2、标准展位以9㎡为基本单位,提供基本展具(如图)
  1. 地毯
  2. 中英文门楣:黄底蓝字,中英文字高15cm,上行中文,下行英文,展位编号。
  3. 长臂投射灯:每展位3盏,每盏100瓦
  4. 隔板:双面贴乳白色PVC三夹板,高250CM,宽度100CM,厚度0.3CM。
  5. 招待桌:一张
  6. 折合椅:两张。
  7. 插座(2孔):一个展位一个220V插座


展位分配说明
1、展位产品分区将由经办单位负责规划,经办单位将依厂商报名的主力产品当作分区的依据,经办单位并
保留参展厂商展出区域及{zh1}摊位分配权。
2、经办单位将依照展位面积大小、报名先后顺序由参展商自行选择展位位置。
3、经办单位保留参展厂商展出区域及位置的{zh1}分配权。 退展1、参展厂商须向经办单位提出书面带有其签章的书面通知,否则参展商不得终止本合同。
2、参展厂商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将纳入本展联合宣传支用。
特装厂商说明会经办单位预计于九月初召开,届时将另行通知特装厂商參加。 参展手册《参展手册》将在展位分配结束后,由经办单位寄至各参展厂商手中,内附临时电话申请、网络申请表单,用电申请表单,三个展位以下自行装潢申请表单等,届时请注意各表单之缴交日期。 参展合同条款定义
1、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款所有部分。
1.1“展览期”指参展合约书内订明之展览举办日期,此日期可随经办单位之决定有所改动。
1.2“经办单位”指苏州剑桥展览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展览之主办、推广、规划之设立及执行、并一切有关展览之管理事宜。
1.3“参展商”指任何以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有限公司名义申请展览者,或其代表、代理及雇员;亦包括报名已被正式接纳者。
1.4“展位”指展览场地内之标准展位及特装展位。
1.5“展览场地”指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之苏州国际博览中心。
1.6“宣传物品”指所有参展商于展览中所展示、派发或使用之赠品、单张、小册子及其它宣传品。
1.7“条款”指本文“条款细款”及其随之修订。
参展资格及守则
2、参展商须于展览期前向承办单位递交已填妥之参展合约书。经办单位将审核其展出产品是否合乎展会的主题,经办单位有权对于不符合展会主题的厂商,拒绝其参展。
3、参展商向经办单位递交已填妥之参展合约书后的1个月内,支付展位费的50%作为不能退还之订金后,合约书方为有效;2008年7月1日后递交合约书的参展商,需交清全部展位费用后,合约书方为有效;
4、   参展商必须于展位确认后的15天内,向承办单位全数缴交所需展位费金额。如经办单位已收取订金,则参展商只须于上述指定之缴款到期日前缴交扣除有关订金后尚需缴交之展位费余额。
5、   参展商于合约书生效后以任何理由撤回其申请,则需向经办单位出具带有其签字盖章的退展申请。该参展商所缴交的展位费用将不被退还,将纳入本次展会的联合宣传费用,经办单位有权在其后把有关展位转租/转让予他人。
6、展览期间,参展商所获分配展位空间只可作商业推广用途。搭建展位及展览期间,参展商必须以经办单位认可之形式使用上述展位空间;否则,经办单位有权即时收回所有或部分展位空间,而参展商须负责有关清场费用,及不得追讨展位费或任何形式之赔偿。
场地分配
7、展位位置由经办单位依展品分区规划,按展位面积大小、报名先后顺序由参展商自行选择。
8、展览场地或摊位使用权只限于合约书上所列明之参展商,故参展商不可转让、授权、分租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与第三者
   共同使用。
9、经办单位保留修改展览场地之规划或于必要时,调动参展商已获得分配的摊位之权利。
展位之建造及布置
10、无论特装展位参展商自行聘请承建商,或雇佣承办单位之特许承建商,其展位的装潢设计草图须备一式三份,于2008年9月1日前,向经办单位和展览场地提交。所提交之设计草图不可小1:100之比例,并须包括立体图、水电图、摊位高度、装配方式、颜色、所用材料,并列出展品、影音器材等资料。所有特装展位之装潢方案必须事先取得经办单位和展览场地之书面同意,而经办单位有权否决之设计而不作任何解释。
11、特装展位之材料运输、搭建、拆卸及挪移等工作均须参展商自行负责,并依照经办单位所安排之时间及指示执行。
12、所有特装展位的装潢、展品的高度限制规定为8米,不得超出此高度。
13、标准展位改特装展位之参展商,必需于2008年9月1日前,向经办单位出具书面的申请,经办单位将不提供任何基本展具,展位费用不打折,不退还。
13.1标准展位改特装展位之参展商,若其展位的背面面对走道,必需对展位背面加以装饰。
14、标准展位的高度限制规定为2.5米。
15、由于经办单位特许承建商所提供之标准展位统一设计,参展商不得随意更改其公司门楣,门楣上之字体及展位之基本装配,事先向经办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者除外。
16、经办单位及指定之摊位承建商,不会因参展商未有使用部分摊位设施而返回/减收部分款项。
17、展位及展品之重量不可超越地面负重限制,即每平方米1.5吨。
18、所有于展览场地进行之展位建造或布置工程,必须符合中国现行之法律及经办单位订立之规定。以上条文适用于参展商本身、其承建商及分包公司。承办单位有权终止任何违反以上规定之参展商工程,而参展商不得因此向经办单位追讨任何赔偿。
19、参展商之展位费用并不包括代为处理建造及布置废物、摊位装置或任何非合约内所提供的物料,故参展商必须自行处理该等剩余或拆卸废弃的物料,否则会被扣除展位装潢保证金。此外,参展商亦不得追究承办单位对任何遗下物品之处理方式。
20、参展商不得于展览场地之地面和空间安装任何设备以牢固其展位、装饰及陈设,事先获得经办单位书面同意者除外。
21、经办单位有权不作任何通知而更改或清拆任何不符合承办单位规格之展位,而费用则由有关参展商负责。参展商不得因此向承办单位或其代理人追讨任何赔偿。
22、展览场地内,不得将展位及展品支架或照明装置悬挂于天花,事先获得经办单位书面同意者除外。
场地使用及安全守则
23、任何会移动或运行之展品,参展商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障公众安全。上述展品必须由参展商指派之工作人员看管及操作,并于有关工作人员离场时停止运作。
24、各参展商只可于本身展位范围内派发宣传物品,展览场地内其他地点一律禁止广告、示范或招揽生意的活动、展品或宣传标志之摆放均不能超越参展商之展位范围。
25、参展商于摊位内所使用之一切装饰及物品必须符合中国防火条例,任何时间会场内严禁吸烟。
26、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展览场地内一律严禁充气气球。
27、参展商必须保证所有展品或宣传品不会以任何形式侵犯第三者之注册或非注册商标、版权、设计、商品名称及专利;并愿意于违反上述保证时,保障承办单位、其代理人及承办商免于一切有关之赔偿诉讼。
28、承办单位有权对参展商之场地或展位撤去或要求参展商撤去任何其认为不合宜的货品、宣传品、装饰品及其他物品,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及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有关之撤移费用概由参展商负责。
29、参展商之一切展位更改及维修工程,必须于展览开放时间以外进行,并须事先获得承办单位的同意。
30、参展商于展览期完结后方可清拆摊位,如欲提前进行有关工作,必须先取得承办单位之特别允许。
31、所有影音器材之设置及所发出之声浪,输出声压不可超过80分贝,及必须以不干扰其他参展商及参观人士或避免他们做出合理投诉为原则,更不可影响大会舞台之表演节目。承办单位保留要求参展商采用特许器材供应商之权利。
32、展览场地内,所有参展商均不得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摄影、录音、录影或进行电台、电视台广播,事先获经办单位书面同意者除外。
33、展览场地内,不得进行拍卖,事先获经办单位书面同意者除外。
34、参展商必须保证其工作人员为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参展商亦须保证上述人士:
34.1于展览场地内,佩戴展会统一参展证;
34.2不会将参展证转让予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
34.3遵守承办单位订立之所有规定;
商业操守
35、经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终止使用其认为不恰当之商业活动及宣传手法,而无须做任何解释。
36、参展商不得透露或盗用任何因参加本次展览,而获得有关承办单位或其他参展商之技术性资料及商业秘密。
终止参展权
37、以下情况,经办单位可无须通知而即时终止参展商之参展权,并参展商将不得向经办单位追讨参展费和任何赔偿:
37.1参展商违反《条款细则》之任何部分;或
37.2参展商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被清盘;或
37.3以承办单位之观点,参展商进行违背展览性质或主旨之活动,或侵犯其他参展商之权利;或
37.4如经办单位认为参展商展出物品之xx或暴力成分不能接受:或
37.5如参展商展示或销售违法之物品,诸如侵犯知识产权;销售第二类出版物及第三级影音物品时不按法例要求。
展位物料及展品之进场及撤离
38、参展商应根据经办单位之安排,于指定时间内进行各项展位物料及展品之进场及撤离工作。
39、一切进出展览场地货品的接收、装卸及展品清理的各项费用,均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40、展览场地内于地毯覆盖后,严禁使用手推车或机车。
41、经办单位保留要求参展商聘用特许承办商,处理所有进出展览场地之货物或展品之权利。
42、经办单位并不会为参展商之包装箱、剩余物资及其他财物提供存仓服务。
43、展览完结后,参展商必须于指定时间内将其有关物件及展品撤离展览场地。
免费条款
44、除因经办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之死亡或人身伤害外,参展商、其代表、雇员、承办商、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士或参观人士及其物品所承受之一切损失、伤害或其他破坏,均不可向承办单位或其他工作人员追讨赔偿。
45、于展览期间或其后进行之商业交易,及一切引致之后果,承办单位一概毋须负责。
46、参展商保证赔偿承办单位、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因其之违约行为而引起之民事及刑事责任、法律行动、诉讼、索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47、参展商须为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防任何由盗窃、火灾、公众责任或自然成因导致之损失或毁坏;并应承办单位要求,出示有关保险文件。
48、如因参展商、其代表雇员或代理人之行为或疏忽,而对展览场地、经办单位或其他参展商造成损害或毁坏,该参展商须负上全责。参展商须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于《条款细则》下之责任,或因疏忽而引起之法律责任;并应经办单位之要求,出示有关保险文件。
49、经办单位有权扣押参展商于展览场地之财产,以抵偿参展商尚欠之金额及有可能被索偿之金额。
50、参展商保证经办单位、其代理人或展览场地,不会因参展商参与展览或提供食物饮品,而牵涉任何投诉或诉讼,并且于上述情况发生时,赔偿一切投诉或诉讼引致之损失。
更改或取消“展览”
51、展览会经办单位在任何时候保留取消展会或对其做出实质性更改,缩小展会规模、延长、缩短或重新安排展会举办时间的权利;
51.1如果展览会经办单位依据其判断,认为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展览会场地不适宜,不安全或展会场地不可用的原因;或参加展会受到限制或阻止,或影响了展会经济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1.1.1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自然灾害:火灾、洪水、爆炸、地震、暴雨或其他灾难;罢工或劳动争议;服务器瘫痪或备份问题;瘟疫或隔离限制;差旅受限;任何政府、民事、军事机构的行为;禁运、战争、暴乱或民众骚扰,材料供应短缺等。
51.2其他任何理由。
51.3在上述情况下,展览经办单位可在公正、合理和适当前提下,自行判断是否无息退还参展商所缴纳的与展会有关的款项,或将该笔款项转到延期举行的展会,或用于其他有展会主办单位举办的展会。
附例
52、为确保展览顺利举行及进行,经办单痊保留权利解释、随时修订《条款细则》及《参展合约书》和加入新规则条文。有关《条款细则》及新规则及附加条例之解释,均以承办单位决定为准。所有新条文或规则均会被视作《条款细则》之部分,故参展商亦受其约束。如《条款细则》和新订之规则有所冲突,以后者内容为准。
53、参展商遵守展览场地订立的规则及条款,其规则及条款当被视为此《条款细则》的部分;如展览场地规则及条款与此《条款细则》有所冲突,以后者为准。

展台设计和搭建联系方式

苏州阿克美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唐先生;0512-66510758-809

qq;106750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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