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政策_沼气综合开发-沼气液化、沼液加工成生物农药、沼渣养殖蚯蚓 ...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月28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四部委[2005]37号令

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        农科教发[2007]6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2006年)

天然气利用政策                        发改能源[2007]2155号)

其他国家优惠政策

本项目国家将有税收、信贷、补贴、资助等多项产业优惠政策;

目前,国内燃气价格正在逐步调整,预计产能建成时的价格将有大幅提高。(

现煤层气、瓦斯、垃圾填埋气、秸秆等发电均有补贴为:0.2-0.25元kwh;

CDM的交易价格约为9.5美元-15欧元/吨

争取xx用户、优惠政策、CDM交易,项目将有极高的运营效益。

发展农村沼气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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