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1 12:08:50 阅读4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09]97号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00040000051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
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 6号
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
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
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
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
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
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备销售等;出
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
并提供售后服务。
2009年5月2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湖北有限公司在《楚天都市报》上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调查,
情况基本属实,经立案、调查取证后,本案现己查结。
经我局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经
营单位。2009年5月7日20点36分,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其品牌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到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指 定 网 址
(),下载了《相信中国TVC
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
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激
情/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月
l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
年5月l4日下午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
行了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zx0}
进的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
通过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
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日
报传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并于2009年5月15曰(星期五)
在《楚天都市报》{dy}版(23CM×17CM)发布了《相信中国》的
平面广告。
2009年5月27日和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
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交2009年5月15日(星期五)在《楚天都
市报》{dy}版发布《相信中国》平面广告的相关合同及广告费凭
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信中国》广告相关的合同
及广告费凭证。并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分别出具
文字材料,两家辩称《相信中国》广告的发布因当事人是湖北日
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的重要客户关系而赠送,未交付广告
费用。
就《相信中国》的广告费用,我局两次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
凭证,在当事人一直坚持是免费赠送广告的情况下,我局依照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
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及《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
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89号的规
定,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发布广告价格进行了
调查,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对湖
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的广告价格表进行确认,
其中包含了《楚天都市报》星期五{dy}版发布(24.5CM×17CM)
彩色广告的价格为6O万元,同时通过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
都市报》广告部的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发布的《相
信中国》平面广告属于套红版式,而在《楚天都市报》周五{dy}
版(23CM×l7CM)套红版式同类广告价格为48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成立。证据如下:对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湖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的询问笔录1份、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被委托人张艳身份证明1份、
2009年5月15日的《楚天都市报》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楚
天都市报》上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事实;
2.发布违法广告的动机明确。证据如下:广东金长城国际广
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明材料一套,证明了当事人2009年5
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品棹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
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指定网址
(),下载了《相信中国TVC
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
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激
情/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月
1 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
年5月14日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行了
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zxj}的
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通过
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长城
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曰报传
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的事实。
3.发布违法广告费用确认依规有矩。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
知书2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楚天广告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查证时,没有提供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凭证,同时说明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在《相信中国》广告发布中,
主动放弃广告费的事实。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广
告部的被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一份、肖飞身份证明1套、经湖
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确认的《楚天都
市报》广告价格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 0 09年5月1 5目的“楚
天部市报》上发布的广告属于2 3CM×1 7CM套红版式及在“楚天
都市报》呈期五{dy}版上发布2 3CM×1 7Civl套红版式同类广告的
价格为48万元。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及《关
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
手[1999]第8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收费标准
为48万元。
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使用国家机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项(不得使用{gjj}、
{zgj}、取佳等用语)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
了上述规定,属于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行为。
2009年7月2 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
[2009]第3 0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事买、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由于当事人又于2009年9月11日提交了票据号码为
18824244、金额为18万元的广告费凭证,并对前期调查时不提供
广告费凭证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查,本着教育为主、帮扶企业的
精神,本局决定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
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依照广告费用
1 8万元给予一倍罚款计1 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1 5日内到武汉市工
而行政管理局(武汉市香港路259)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dy}项之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曰
起6 0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