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相信中国”被罚18万

中国移动“相信中国”被罚18万

2010-03-11 12:08:50 阅读40 评论0 字号: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09]97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00040000051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



    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 6

    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

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

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

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

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

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备销售等;出

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

并提供售后服务。

    2009520,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湖北有限公司在《楚天都市报》上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调查

情况基本属实,经立案、调查取证后,本案现己查结。

    经我局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经

营单位。2009572036分,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其品牌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下载了《相信中国TVC

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

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激

情/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

l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

5l4日下午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

行了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zx0}

进的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

通过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

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日

报传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并于2009515(星期五)

在《楚天都市报》{dy}版(23CM×17CM)发布了《相信中国》的

平面广告。

    2009527612,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

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交2009515(星期五)在《楚天都

市报》{dy}版发布《相信中国》平面广告的相关合同及广告费凭

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信中国》广告相关的合同

及广告费凭证。并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分别出具

文字材料,两家辩称《相信中国》广告的发布因当事人是湖北日

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的重要客户关系而赠送,未交付广告

费用。

    就《相信中国》的广告费用,我局两次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

凭证,在当事人一直坚持是免费赠送广告的情况下,我局依照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

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168号及《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

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89号的规

定,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发布广告价格进行了

调查,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对湖

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的广告价格表进行确认,

其中包含了《楚天都市报》星期五{dy}版发布(245CM×17CM)

彩色广告的价格为6O万元,同时通过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

都市报》广告部的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发布的《相

信中国》平面广告属于套红版式,而在《楚天都市报》周五{dy}

(23CM×l7CM)套红版式同类广告价格为48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成立。证据如下:对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湖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的询问笔录1份、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被委托人张艳身份证明1份、

2009515的《楚天都市报》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楚

天都市报》上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事实;


2
.发布违法广告的动机明确。证据如下:广东金长城国际广

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明材料一套,证明了当事人20095

7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品棹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

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指定网址

(),下载了《相信中国TVC

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

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激

情/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

1 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

514日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行了

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zxj}的

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通过

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长城

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曰报传

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的事实。


3
.发布违法广告费用确认依规有矩。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

知书2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楚天广告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查证时,没有提供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凭证,同时说明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在《相信中国》广告发布中,

主动放弃广告费的事实。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广

告部的被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一份、肖飞身份证明1套、经湖

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确认的《楚天都

市报》广告价格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 0 0951 5目的“楚

天部市报》上发布的广告属于2 3CM×1 7CM套红版式及在“楚天

都市报》呈期五{dy}版上发布2 3CM×1 7Civl套红版式同类广告的

价格为48万元。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168号及《关

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

[1999]8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收费标准

48万元。

    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不得使用国家机

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项(不得使用{gjj}、

{zgj}、取佳等用语)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

了上述规定,属于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行为。


2009
72 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

[2009]3 0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事买、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由于当事人又于2009911提交了票据号码

18824244、金额为18万元的广告费凭证,并对前期调查时不提供

广告费凭证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查,本着教育为主、帮扶企业的

精神,本局决定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

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依照广告费用

1 8万元给予一倍罚款计1 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1 5日内到武汉市工

而行政管理局(武汉市香港259)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dy}项之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曰

6 0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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