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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江西 (省)第 号
甲 方:青岛崔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畜牧业、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技术、加大无公害饲料产品的销售力度,全面实施中国农业部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行动,倡导食品安全,促进人类健康。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对“崔氏牌”生物饲料{dj2}总代理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dy}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其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法律行为和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乙方加入甲方崔氏生物饲料产品{dj2}总代理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二条 约定事项和使用
1、 乙方已经了解约定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具有打开市场局面的资金和实力,认同甲方的技术、营销管理体系;经甲方审核、评估合格,授权乙方对崔氏生物饲料产品{dj2}总代理,从事有关崔氏生物饲料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
2、 甲方授权乙方在从事崔氏生物饲料推广业务中,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和约定期限内使用的特许事项为:
(1)、双方约定推广经营的产品:(“崔氏牌”xxx生物饲料)产品。
(2)、甲方免费提供“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技术指导,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独有的经营模式和推广体系。
3、甲乙双方约定产品{dj2}总代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县)所辖区域。
4、双方约定的期限为 壹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
5、经此授权后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约定区域内不得再授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同等权力。
第三条 进货和销售价格体系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按总代理价向甲方首次进生物核心料及包装合计为: 万元人民币(生物核心料不低于0.5吨,生产100吨生物饲料的用量),市场销售价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指导价”执行。总代理区域的下辖分销商由总代理以批发价供货。甲方拥有约定产品的“代理商价格体系”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乙方每个月销售生物饲料不低于 100 吨,若乙方平均3个月低于月{zd1}销售量,则视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dj2}总代理资格。
3、甲方至乙方到达站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方承担。
4、核心生物料加盟商供货价为6万元一吨,包装袋(40公斤规格,加厚内膜,带封口标签一套)3.5元一条,不向未加盟的客户提供任何原料和包装袋。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首批购货款及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甲方允许乙方在约定的期限、约定的产品和约定的区域内以“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dj2}总代理的名义,从事“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业务;
2、甲方应xxx维护乙方的市场,保证乙方{dj2}经营权不受侵害,加强外围宣传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品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销售量;
3、甲方向乙方提供高品质的核心原料、配套包装、{zxj}的技术配方和良好的后期服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严格保证约定区域内乙方享有的{dj2}经营权和供货权,如有客户来甲方处购货,则甲方将客户转交由乙方发货,甲方不直接向乙方代理区域内任何客户供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作信誉保证金 五千 元,合作期满甲方全额退回给乙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xx于在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推广经营约定的产品,不得超出范围。如乙方周边或其它区域暂无约定总经销商,则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向该区域客户供货,直至甲方发出“停止向该区域供货通知”时止;
3、乙方应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始终保持与甲方的营销体系和经营模式等重大事项的一致性,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和重大安排;
4、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和各项指标进行操作。因乙方行为引起的诉讼,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后续开发的各种新型产品及项目,乙方同样享有优先代理经营权;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推广经营不得超出约定的区域或将约定推广权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每年缴纳5000元市场品牌管理费,签订合同满三个月后一次*清。
第五条 退换货制度
甲方提供的相关核心原料和包装产品,若无质量问题不得退货或换货,乙方应根据市场需求配套进货。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认证),甲方应为乙方无条件全额退(换)问题产品。
第七条 奖励机制
1、每个县级加盟商当年完成累计总销量5000吨以上(含五千吨),总部奖励一部五菱车(7座位,价值四万元人民币),一年一次;
2、每个县级加盟商当年完成累计总销量10000吨以上(含一万吨),总部奖励一部小轿车(4座位,价值八万元人民币),一年一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已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不得有任何泄漏,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2、 乙方承诺其保密义务延及第三人,第三人包括单独或联合可控制的相关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如因上述人员的行为导致泄露商业秘密,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合同变更或终止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确认事项
1、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和内容均作过充分理解并认可,统一接受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证件复印件附后。
二〇 年 月 日 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合同附件:注册商标使用权协议书
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青岛崔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使用的特许事项为:
1、将甲方拥有的注册商标“崔氏牌”授权给乙方使用,使用的商品限定为:生产销售由“青岛崔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崔氏生物饲料产品;
2、商标许可使用的区域为:遵照双方签订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
3、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为:遵照双方签订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
二、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署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条款执行。
三、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和约定区域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四、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五、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费为:免费。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的条件:遵照双方签订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
七、商标使用许可终止的条件成立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并遵照双方签署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相关条款执行。
八、违约责任:遵照双方签订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与双方签署的《崔氏牌生物饲料产品加盟合作协议书》一起适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青岛崔氏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崔氏牌“注册商标标准标识 “红色”字体的崔氏牌商标标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