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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定义  经过一定的加工后,可以生产出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特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石油也被称为原油,是一种黑色较粘稠性的物质。原油经过加工,可以生产出石油液化气、等油料,副产品为石油焦、沥青、燃料油等。日常所指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英文名称:Refined oil product
  成品油不仅可直接由原油得到(即直馏馏分),也可由其它加工过程如裂化等再经蒸馏得到。   成品油可分为: 石油燃料、 6类。 其中,石油燃料产量{zd0}, 约占总产量的90%; 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 产量约占5%。 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 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
   汽油

是消耗量{zd0}的品种。 汽油的沸点范围(又称馏程)为30 ~ 205°C, 密度为0.70~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标号逾大,性能逾好,汽油主要用作、农林用飞机的燃料。商品汽油中添加有添加剂(如MTBE--邻甲苯酚)以改善使用和储存性能。受环保要求,今后将限制芳烃和铅的含量。

   煤油
  沸点范围为180 ~ 310℃ 主要供、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目前产量不大。
  

柴油


  
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 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成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商品柴油按凝固点分级,如10、0、-10、-20等,表示适用的环境温度,柴油广泛用于使用柴油内燃机的车辆(包含火车)、船舰以及柴油锅炉。由于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一些小型汽车也改用柴油。对柴油质量要求是燃烧性能和流动性好。燃烧性能用十六烷值表示愈高愈好,大庆原油制成的柴油十六烷值可达68。高速柴油机用的轻柴油十六烷值为42~55,低速的在35以下。
  

燃料油


  
用作及工业炉的燃料。商品燃料油用粘度大小区分不同牌号。
  

石油溶剂


  
指石油醚、190#、200#溶剂油。其中石油醚分30-60度、60-90度、90-120度三种;溶剂油以油品的干点为牌号,分别用于、油漆行业、加工、涂料工业做溶剂,或清洗仪器、仪表、机械零件。
  

润滑油


  
从石油制得的润滑油约占总润滑剂产量的95%以上。除润滑性能外,还具有冷却、密封、防腐、绝缘、清洗、传递能量的作用。产量{zd0}的是内燃机油(占40%),其余为齿轮油、液压油、汽轮机油、电器绝缘油、压缩机油、导热油,合计占40%。商品润滑油按粘度分级,负荷大,速度低的机械用高粘度油,反之用低粘度油。炼油装置生产的是采取各种精制工艺制成的基础油,再加多种添加剂,因此具有专用功能,附加产值高。
  

润滑脂


  
是润滑剂加稠化剂制成的固体或半流体,用于不宜使用润滑油的轴承、齿轮部位。 常见的钙基和锂基两种,钙基脂俗称黄油,用量{zd0},用途最广,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设备润滑,锂基脂适用于使用温度相对较高的环境。
  

石蜡油


  
包括石蜡(占总消耗量的10%)、、石油脂等,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级、化装级和食品级三档。石蜡主要做包装材料、化妆品原料及蜡制品,也可做为化工原料产脂肪酸(原料)。
  

石油沥青


  
主要供用。
  

石油焦


  
用于)、)行业做
  除上述石油商品外,各个炼油装置还得到一些在常温下是气体的产物,总称炼厂气,可直接做燃料或加压液化分出液化石油气,可做原料或化工原料。 炼油厂提供的化工原料品种很多,是有机化工产品的原料基地,炼厂按不同的生产目的选用生产工艺。常压下的气态原料主要制。炼油厂还是等重要芳烃的提供者。 {zh1}应当指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中或多或少加有添加剂以改进使用、储存性能。各个炼油装置生产的产物都需按商品标准加入添加剂和不同装置的油进行调和方能作为商品使用。石油添加剂用量少,功效大,属合成的精细化工产品,是发展xx产品所必需的,应大力发展。   油价倒挂,就是说原油的价格高于提炼后的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现象。
  我国实行的是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近年来,我国石油进口越来越多,2004年总量达1亿吨,占我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0%。去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高涨,从{zd1}的20多美元一桶,上涨到目前的60美元一桶,而且还有继续上涨趋势。进口油价上涨了,如果国内成品油销价不相应上涨,那么势必出现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三)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使用。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zg}零售价格。{zg}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各地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zg}零售价格。{zg}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zg}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x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zg}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xx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
  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008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答记者问。其中,四部委解答国内成品油价格为什么要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间接接轨,而不是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直接接轨。
    答:2006年国家明确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实行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这次改革继续坚持这个原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国际市场原油属世界性流通产品,而我国有一半原油需要进口,原油价格不直接接轨,国际市场资源就难以进入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供应就难以得到保证。二是近年来国际油价因受基金投机炒作等不正常因素影响,严重扭曲,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将避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国内成品油市场需求基本由国内加工能力提供,按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更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汽、柴油含税零售价格高于美国,但低于欧洲和亚洲主要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各国政府能源政策取向不同,成品油税负水平差异较大造成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生产石油的国家,早期石油资源能自给自足,历史上即采取了低税负的政策,并延续至今,因此成品油含税零售价格水平相对较低。而欧洲和亚洲主要国家,由于石油资源匮乏,为抑制石油消费,采取了高税负的政策,消费者购买成品油实际支出水平相对较高。   ●有利于鼓励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
  ●没有增加大多数消费者负担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dy}时间采访了有关专家,就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从方案的内容看,不是简单的费改税,主要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科学发展的机制,推进节能减排。燃油税费改革实行从量征收,意味着消费者多用油多交税、少用油少交税,与统一定额缴纳养路费相比,新方案显然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鼓励社会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高培勇说,燃油税费改革实行从量征收,而不是此前传说的按油价的30%—50%征收,表明政策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说,无论油价怎样涨涨跌跌,消费者要交的燃油税只与他消费的油量有关,而与价格无关。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油价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高油价和高税负的双重压力。
  高培勇强调,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比如,前不久财政部出台了对大排量汽车提高消费税的政策。此次燃油税的出台,应该看成是这一系列政策的延续。燃油税政策从当初酝酿到现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经历了近十个年头,可谓十年磨一剑。现在国际油价低位运行,是推出燃油税费改革的{zh0}时机,因为此时推出可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有利于政策和油价的平稳过渡,改革成本相对较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从方案看,此次改革对特殊行业和群体因燃油税改革而增加负担的问题考虑得比较细密、周到。方案特别提到,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这样,有利于减轻这些行业的负担,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白重恩指出,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油价一直属于中低水平,不仅低于欧洲等发达国家,也低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比我们油价低的有美国和一些石油生产国。此次燃油税费改革没有增加大多数消费者负担,这一点说明政策是从实际出发,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白重恩强调,油价过低虽然可以减轻消费者负担,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节能减排和社会发展。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实行低油价,结果导致美国汽车生产商没有节能的动力,多年来生产的汽车大多是高耗能的大排量汽车,它的竞争力显然不如日本的小排量轻便汽车。对此,我们的汽车工业应该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做好汽车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革新。   1994年1月,海南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这被认为是我国燃油税费改革的起点。如果以此为标志,我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探索已经走过了15年的长路。
    1997年7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从此,燃油税费改革的问题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1998年,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时的国家计委按进到岸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制定各地零售中准价,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5%浮动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1999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公路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从法律上为“燃油税费改革”创造了条件。
  1999年11月和2000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但还是远远滞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2000年5月起,国务院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变化每月调整一次,2000年7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xx接轨。
  2000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有关报告中指出,“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实施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条件适合时正式实施。”次年,他再次表示,将“择机出台燃油税”。
  2001年10月17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国内成品油价格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至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零售基准价。
  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燃油税改革方案已经有了初步意见,但是需要有一个比较合适的时间推出。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在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同时,出台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提出,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并适时出台燃油税。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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