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枪走火"

民警酒后"枪走火"

2010-03-03 17:12:38 阅读7 评论0 字号:

四川民警酒后枪杀保安 庭审辩称"枪走火"

2010-03-02 23:16:00 来源:  

心提示:去年6月,从四川到昆明执行任务的缉毒民警李国清,酒后与酒店保安冲突,李拔枪射杀一名保安。昨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称保安的死亡可能是枪走火造成的。李家在庭审前向死者家属赔偿65万元,希望不要判李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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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3月2日报道  他为打击犯罪而来,却在喝了1斤白酒后,把枪对准了一个普通公民。去年6月23日夜,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禁毒局民警李国清来昆执行公务,与吴井大酒店保安发生打斗,用随身携带的“六四”式公务用枪射杀一名保安。

昨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李国清被控故意xx罪。他说酒喝多了什么也记不清,庭审时竟像一名旁观者,根据现有证据推测起了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语出惊人:“{wy}解释就是枪走火了。”“乱用枪、打死人……这不符合我以前醉酒的习惯。”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李曾是缉毒英雄,曾被四川省公安厅记个人三等功。李家属已在庭审前向死者家属赔偿65万元,希望不要判李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6月23日,李国清的命运就此改变,从一名缉毒英雄沦为故意xx犯罪嫌疑人。这天,按照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禁毒局的安排,李国清和领导尹某、马某等5名同事到云南出差。他们一路开车来到昆明,车上,同事分发给李国清一把“六.四”式公务用枪。到昆后,几人入住吴井路吴井大酒店。

下午,6人与昆明铁路公安禁毒支队的几名工作人员吃饭。大家喝了很多酒,单李国清就喝了1斤多白酒。晚上,一行人回到酒店。尹某、马某等3人送昆明铁路公安禁毒支队的几名工作人员离开,另一名酒喝多了的同事先行回房,而李国清来到酒店大厅的沙发上坐下。

随后的事情,据酒店保安、李国清同事等人的证言可以还原如下:喝多了的李国清让一旁的保安王朝过来。王朝没有理,李就过去用手指着王骂:“叫你过来吹两句你不来!”随后打了王朝一耳光,王朝没有还手。李又打一耳光,王朝带些火气地说:“你为什么打我?!”“就打你,你服不服?”李国清说着把王朝按在地上打了一拳。王朝随后从地上跳起来就打李国清。

这时,李国清的一名同事进来,酒店的另几名保安高邦、张德怀、张德波等人闻讯也赶到大厅,双方发生摩擦、打斗起来。高邦几次要去拿“工具”被张德怀拦下,当高邦第三次来到楼梯间拿铁铲时,李国清追了进来。李从包里掏出xx,对着高邦的面部开了一枪,高邦马上躺在地上……听到枪响的尹某跑过来夺下了李国清的枪,马某也跑来将李国清按倒在地上,控制住。随后,辖区公安民警赶到,将李国清抓获。高邦已当场死亡,经鉴定,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已赔死者家属65万

据辩护律师介绍,枪击案发后,李国清及其家属万分不安。事发当晚,李国清工作单位的领导、及李的家人连夜从四川凉山出发,来到昆明。他们向死者高邦的家属真诚道歉,积极配合云南公安处理本案的善后事宜。

随后,根据所达成的协议,李国清家属向高邦家火速赔偿了65万元人民币。律师说,对李国清家这个普通家庭,65万元是一个天文数字,是一家人多少年不吃不喝都很难凑齐的。

昨日,记者看到,李国清的妻子看着庭上的丈夫,不时抹眼泪。而他的两个儿子,也显得十分悲伤。“这一点赔偿也许对一个鲜活的生命来说,是没办法比的,但是确实尽了{zd0}努力希望给死者家属一些抚慰。死者家属签署了协议,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李国清的原谅。”杨俭律师说,家属及辩护人都非常希望,法庭对李国清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给他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

庭审现场

李国清推理还原现场

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李国清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都从四川赶到昆明。10时许,李国清被法警带上被告席。他45岁,中等个子,身材魁梧,皮肤黝黑。这个被称为“缉毒英雄”的彝族汉子,已没有了往日风采。他表情麻木,一脸茫然,有时又表现得很痛苦。

也许他确实喝多了,他说那天吃饭后的事情他几乎都不记得了。“我不记得了,别人说的我也不好反驳。”随后,他竟像一名局外人,或者一名专业办案人员,根据现有证据,有模有样地推理起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于是,庭审现场出现了李国清的“推理三重奏”。

一重奏 对方挑事

李国清说,他虽然酒喝多了,但确实记得,不是他先挑起的事端,而是遭到无故殴打。他说他坐在沙发后,保安王朝走来跟他要保护费。他不交,对方就对他拳打脚踢。同事听到过来帮忙,对方又来了好几个人,双方就打起来了。“不是我挑起的事端,这和平时我的习惯也不符合。”他说。

二重奏  鸣枪示警

他一直强调,“乱用枪、打死人”,和他平时醉酒时的表现不符合,他自己都不敢相信。“证人们说的那些情节,是亲眼目睹还是听说?”他说,公诉人所念的证人证词中,说他从右腰间拔枪,“但我清楚地记得我的枪是在包里,我是从包里拿出的枪。”

“我一开始从包里拿枪出来,就想吓吓他们。”李国清说,根据现有的证据,也不能排除他是鸣枪示警,结果因为站不稳,看不清,不小心打到人。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根据尸检报告,子弹正中死者面部,所谓鸣枪过程,与死者的伤情不符。

三重奏 枪走火了

“我持枪,但不一定是我射的。”李国清称,根据检验报告,只在他的衣服上发现有射击残留物,而手上却没有。这有些奇怪。此外,因为未对死者进行射击残留物检验,不能排除死者身上也带有残留物。“要是死者手上也有射击残留物,那只有一种解释,他来抓我的枪,枪走火了。”

争论焦点

该怎么判?

控:他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来

辩:他把枪口对准普通公民

昨日庭上,公诉机关认为,李国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故意xx罪。李国清身为一名持枪民警,开枪射杀普通公民,社会危害极大,应该严厉惩处。

辩护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俭说,李国清本人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和脂肪肝,从凉山来到昆明,“不是为了犯罪而来,而是为了打击危害整个国家的xx犯罪而来。”在身体和工作岗位均不应喝酒的情况下,应酬致酒醉,在神智严重不清、意识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他犯下了大错。杨俭说对故意xx的罪名他们无异议,但李国清主观恶性小,事后又悔恨不已,认罪态度较好,请法院从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要受到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且没有任何减轻从轻情节”公诉人针锋相对:“辩护人说反了,恰恰应是张国清为了办案而来,他该把枪瞄准犯罪分子,而不是普通公民。”

是否自首?

辩:主动等抓视为自首

控:应视为被当场抓获

辩护人认为,李国清在实施犯罪后,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没有逃离现场。其主观目的就是投案自首,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应该认定有自首情节。

而公诉人则认为,李国清将高邦射杀后,由于害怕加上酒精的作用,“可以说已经呆若木鸡”,不会想到主动投案自首。是他的领导尹某抢下了他的枪,同事马某把他压在身下,才将他控制。“而尹某、马某都属于公安民警……李国清应该视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我当时是有机会逃的!”李国清有些着急:“xx都是我让马某给我戴上的。”他说,他意识到自己的枪出事后,出大厅去给妻子打了个电话,大概把情况告诉她……然后后返回大厅,铐上xx,等待处理。

对话李国清:

喝了一斤白酒

昨日庭审中,审判长、辩护人等都对李国清进行了发问。

问:你喝了多少酒?

答:一斤多白酒。

问:是谁先动手的?

答:他。死者。他来跟我要保护费。我说凭什么要给,他就来打我,我双手抱着头….

问:你为什么要开枪?

答:我酒还没醒,xx不知道开枪的事。只隐约记得枪是开了,打没打到不知道。我当时站都站不稳,看也看不清……直到昨天律师见我时,看到其他人的证言,我才大概了解了整个过程。

问:那你是什么时候清楚自己打死了人的?

答:后来他们(同事)来抱住我,我看见地上有一滩血,才意识到可能是自己的枪出事了。

问:你现在对死者及家属是什么态度?

答:我自己是xx……虽然是喝酒造成的……但我也非常悔恨,深感内疚。

公安部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了“五条禁令”。其中第二条规定“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禁令,领导需连带受处分,具体规定如下: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李国清曾是当地缉毒英雄

李国清,彝族,又名吉格日鬼,现年45岁,曾经是凉山当地有名的缉毒英雄。从1983年进入公安机关工作后,先后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禁毒大队大队长。他带领其他民警,破获多起故意xx案、多起特大持枪贩毒运毒案件,为公安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曾被四川省公安厅记个人三等功、被凉山州政府个人记个人三等功,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本文来源: 作者: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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