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品牌、企业名称有关的几个问题_hmily1980_新浪博客

    今天,朋友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公司的名称可否与另一个公司的名称或者商标、品牌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根据当年学习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帮忙百度、整理了下面一些资料,希望对其有所帮助。

 

一、商标、品牌

 

商标(Trademark),俗称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含义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商标的用途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识别。商标是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经营自己的服务项目,从而使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能够相互区别、比较和鉴定而使用。所以,商标与经营对象密不可分。商标识别对象只能是经营者者生产、制造、加工、挑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而不是一般物品或者一般的社会劳动。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
2、商标主要是由附着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商标构成要素一般可为凭视觉辨认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组合图案。气味或者音响在一些国家的商标实践和商标立法中也被认为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但由于其不能凭视觉辨认,在技术上难于通过注册的程序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未对气味和音响商标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
3、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的构成基础是识别对象的品质,因此,商标代表了一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质量、信誉、社会影响以及包含的专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它能吸引广大消费者认牌购物,能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所以,商标不单纯是一种标记,而且是经营者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yt}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xxxx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yt}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品牌,不仅仅是商标或标志,它更是企业的一种象征。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代表着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它是企业和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手段,保证了企业对消费者信息的准确传达;同时,对企业自身来说,品牌意味着一种文化和纪律,它规范了企业对外传达的信息渠道,上升到企业竞争力方面,品牌是企业文化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品牌是一种能为消费者和企业创造长期价值的无形资产,它包括两个重要的部分:标志和信誉。标志是诸如商标、文字、图案等表现方面的因素;而信誉则包括品牌承诺和在承诺方面的表现。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品牌的两大主题,只有达到这两个方面的均衡发展,品牌才能最终成功确立。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品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商品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品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品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品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同时商标与商号又存在着紧密联系,它们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而且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起着识别的推广的作用。

 

三、同一个商标同时被几个公司拥有,是否造成侵权?

 

这个分为两种情况:

1.属于不同的类别,只要在相应的类别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不同的申请人是可以对同一个名称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

2.xxxx除外,即使属于不同类别也不能提出注册申请。

举个例子,中华的商标至少有四家公司拥有——中华香烟,中华铅笔,中华牙膏;中华汽车。dove品牌可以是德芙巧克力,又可以是多芬沐浴乳。这是xx符合商标法的。但是对于驰名xx,比如可口可乐,你想注册一个可口可乐方便面,这就造成了侵权。

    这是因为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大类注册,小类保护”的原则。
    首先:中华牙膏、中华铅笔和中华香烟、中华汽车属于不同的类别,所以只要在相应的类别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不同的申请人是可以对同一个名称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
    其次: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所以,现在看到的含有“中华”的商标都是很早以前申请注册的,现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中是不可以含有“中华”二字的。
    {zh1},目前商标是xxxx的话才会被全类保护,也就是说xxxx即使只在一个类别注册,但是它是在45个类别都保护的。
    同理,多芬沐浴露和德芙巧克力也属于不同的类别,所以是同时存在很正常。
    xxxx是全类保护的。很明显可口可乐是xxxx,所以即使可口可乐没有注册方便面的类别,也是不可以申请注册的。应当先去搜寻看看哪些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又不是xxxx再考虑注册什么商标。

 

结论:所以,朋友若想使用与其他公司的品牌或者商标相同的名称,首先要确定该品牌或者商标不能是xxxx,其次必须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的领域,且在相应的类别里没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即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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