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的山林维权之痛_玛雅201的空间_百度空间

核心提示

  2001年5月,内乡县西庙岗乡祝春香老人的自留山上,一家采矿企业的进入,使5亩多山林几乎一夜被毁。为保护合法权益,古稀老人将采矿企业告上法庭,南阳两级法院判令毁林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几个月后,采矿企业不但未停止采矿毁林,还以原告身份将祝春香家人告上法庭,这一回两级法院判令老人一方“停止侵权”。近日,该山林维权再审之诉已开庭审理,老人正等待公正的判决。

  山林被毁

  古稀老人上法庭

  西庙岗乡位于内乡县西南部,属浅山区,群岭环绕,山多地少,山上灌林相交,以橡树为主要树种,大多是自然生长林。1979年,该乡彭沟村於家沟组为了利于管理山林树木,将前山集体所有的山坡林地分到各户作自留山。70多岁的村民祝春香老人一家也分得一处。1981年,村民们统一办理了“林权使用证”。20多年来,祝春香一家人辛辛苦苦养护着山上的橡树林,昔日的荒山已经变得林木茂盛,绿意葱茏。

  “眼看着小树到了成材的时候,2001年5月,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内乡县三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突然闯进来,开始炸山采矿,几乎在一夜之间,我们自留山上5亩多的山林被齐齐砍去……”祝春香老人告诉记者。

  11月6日下午,记者在老人的带领下,沿着乱石嶙峋、荆棘密布的羊肠小道,气喘吁吁地爬上数百米高的於家沟前山。

  老人家的自留山占地上百亩。林地中间一道20多米宽的口子,将原本一体的山林生生劈开,豁口处大大小小的石块翻滚一地。石缝间,横七竖八地盘曲着空压机的橡皮管子,地上柴油机泄漏的油渍一处又一处,一条狭窄陡峭的山路与矿点相连,路面上车辙交错。看来,三泰公司的采矿活动仍在步步推进。

  2002年6月,祝春香以林地遭到暴力侵占和破坏为由,将三泰公司告上法庭。2002年12月,内乡法院作出判决,虽认定毁林方构成侵权,但在判决条款中只判令赔偿损失。在判决下达的第二天,三泰公司仍继续采矿。祝春香不服一审法院只判赔不判停的判决结果,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南阳中院经过现场勘验和审理,于2003年7月下达判决书,判令三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判决下达后,祝春香申请了强制执行。

  林权之疑当了原告当被告

  祝春香的自留山林地属泥性壤质,且地处阴坡,适宜xxx生长。在西庙岗乡有一个孙姓中医世家,传至孙本庆这一代,尤以xx中风偏瘫而xx。孙本庆从乡卫生院院长一任上退休后,就与祝春香家达成在此山坡林中种植草药的合作意向。此时,见与三泰公司的纠纷已解决,孙本庆便与祝春香办理了有限期转让林地使用权的手续,相约共同管护林地。

  可他们没想到,2004年5月19日,三泰公司又开始对林地进行侵占和破坏,祝春香老人随即向内乡县法院执行局反映,要求制止他们对抗判决、继续侵权的行为。岂料三泰公司不但不停止采矿,又以原告身份将祝春香的儿子於祥荣、於祥波列为被告,孙本庆列为第三人,以被告无理阻拦影响生产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法院立案后,孙本庆立即向办案法官提交了原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并写了情况说明,指出新提起的诉讼与原案件系同一事实,不应受理。但最终,内乡法院还是立了案。

  2004年6月21日和6月30日的两次开庭,祝春香一方的人员如期到庭应诉,而作为原告的三泰公司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审案法官当庭表示:原告没有任何理由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该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然而,2004年11月初,办案法官突然又通知开庭。很快,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祝春香一方“停止侵权”。

  祝春香和孙本庆不服,向南阳中院上诉。南阳中院{dy}次开庭审理时,三泰公司没出庭。审理法官当庭手持一审判决书说:“中院已判过的案子,还能再次立案作出这样违背常识的判决……”然而,等第二次开庭时,该案争议焦点又由“被毁林地使用权”变成了“采矿权”,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因“原案已使用过,再次提交没有作用”而被拒收。2005年5月,南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对同一毁林侵权事实,因原、被告位置的互换产生了两个根本对立的终审判决。

  “从2002年12月20日内乡县法院{dy}份判决书判令停止侵权开始,到现在4年多时间,三泰公司几乎没有停止过开采,先开后山,再开前山,我为保护自己的山林,打了4年官司,就这一块林地,一个毁林现场,同一个侵害事实,同一个法院,我们先当原告后当被告,法院是判罢了再立案再判,结果谁当原告谁就赢!这叫……”压抑在老人内心深处的艰涩、苦楚与激愤一并迸发。

  有了胜诉判决,三泰公司加快了开矿的步伐。2005年11月,祝春香一气之下住上了山,在矿口边用石头搭起了茅草庵,日夜看管起山林。儿子多次劝其回到山下,但倔强的祝老太就是不同意。

  “当时我就一个想法,我死也要死在山上,他们有能耐就把我这把老骨头埋到石头里。一直到快过年,在孩子们的苦苦相劝下,我才下山。”寒风中,指着原来茅草庵的位置,祝春香说起去年冬天的看山经历老泪纵横……

  采访中,村民们也向记者讲述了祝春香老人为阻挡开矿,多次被人强行架下山的情况。对此,彭沟村党支部副书记於祥家说:“老太太身单力薄,我们也担心她受不了折腾,当时曾向乡里、县里反映过……”

  “合法”之惑

  采矿证如何取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实施采矿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三泰公司在於家沟开矿,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记者从内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了解到,三泰公司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手续齐全,该局2001年就给他们办了采矿证。

  然而,祝家人却对三泰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提出了质疑。祝春香的二儿子於磊说,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而2005年11月10日经内乡县水利局调查核实,认定“於家沟村民组大理石采矿点水土保持方案正在编制之中”,“这意味着三泰公司办理采矿证时,并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手续,他们的这个采矿证是如何到手的呢”?於磊表示了不解。

  据了解,祝春香已经向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三泰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解决采矿所造成的林地等财产损失”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5年4月19日,内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曾出具一份《关于西庙岗乡於家沟组村民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称:虽然三泰公司合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是采石占地未经审批,其行为违法,已由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查处。而对三泰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采矿,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也曾于2002年7月15日下发了一份停止采矿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三泰公司在於家沟的采矿点擅自超出县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同意书所规定的林地面积,依据我国《森林法》及《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维权之路

  再审立案见曙光

  三泰公司胜诉后,败诉的孙、祝两家不服判决,祝春香委托她的儿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2006年7月,南阳中院再审立案。

  “他们采矿占地毁林就是不中,国家有法律在,我倒要看看他们能把我怎么样?”站在满目疮痍的山上,71岁的祝春香语气坚定。

  立冬已过,今年是个暖冬,古稀老人在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再审判决的结果。  □安报记者王正宏/文图



郑重声明:资讯 【古稀老人的山林维权之痛_玛雅201的空间_百度空间】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